上海市浦東新區深化“一業一證”改革規定

2021-10-08 10:24:29|來源:解放日報|編輯:趙春曉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上海市浦東新區深化“一業一證”改革規定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持續深化“一業一證”改革,推動政府審批服務向以市場主體需求為中心轉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浦東新區在市場主體註冊登記後深化“一業一證”改革的相關管理服務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一業一證”改革,是指通過優化審批流程和集中審批程式,將市場主體進入特定行業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的改革舉措。

  第三條 浦東新區深化“一業一證”改革,應當堅持需求導向,再造審批管理服務流程,創新制度供給;堅持系統集成,建立市場主體全生命週期集成服務機制,落實放管結合;堅持重點突破,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助力産業發展。

  第四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深化“一業一證”改革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深化改革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

  浦東新區審批制度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一業一證”改革工作,開展改革滿意度社會評價,總結提煉改革創新舉措。

  浦東新區有關審批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接受委託,負責具體有關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管等工作。

  浦東新區行政審批局負責行業綜合許可證的具體辦理工作。

  第五條 浦東新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改革部署,編制“一業一證”改革行業清單。

  對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管理部門和協同管理部門。牽頭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指導該行業“一業一證”改革中的審批、監管、服務等工作,組織制定統一適用於該行業的綜合許可細則,建立健全行業綜合許可全流程管理和綜合監管制度。

  第六條 浦東新區應當深入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開設“一業一證”線上專欄和線下專窗。申請人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臺,查詢“一業一證”改革行業,獲取集成該行業全部準入條件的告知單和申請表,並進行線上辦理。

  申請人的申請由浦東新區行政審批局統一收件後,各有關審批部門應當並聯審批、限時辦結,並由行政審批局統一製作、送達行業綜合許可證等文書。

  第七條 行業綜合許可證是“一業一證”改革行業經營活動涉及的多項行政許可的效力集成,是確認市場主體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獲得行業準營資格的證明。

  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對行業綜合許可證的效力予以認可,對有關行業準入涉及的單項行政許可不再單獨受理、發證;在相關管理服務活動中,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單項行政許可證件。

  第八條 對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浦東新區應當建立行業綜合許可證統一有效期制度。單項行政許可設定的有效期,整合為行業綜合許可證後可以取消或者延長。

  行業綜合許可證所整合的單項行政許可變更或者失效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同步調整該行業綜合許可證的相應信息。

  第九條 對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涉及的場所、設備、人員、資金、管理制度等審批條件,可以實行告知承諾制,允許申請人以告知承諾書替代證明符合相關審批條件的材料,但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意識形態安全、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除外。

  支持浦東新區探索實行基於“一業一證”改革的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

  第十條 對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應當依託“一網統管”平臺,通過“雙告知、雙反饋、雙跟蹤”證照銜接機制和“雙隨機、雙評估、雙公示”協同監管機制,實行對市場主體全生命週期的動態監管、風險監管、信用監管和分類監管。

  行業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業務系統對接和工作銜接,方便市場主體在公示信息時一併填報經營活動的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浦東新區應當建立深化“一業一證”改革長效機制,針對行業綜合許可單軌制、行業綜合許可證統一有效期制度、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等改革舉措,結合改革創新實踐編制改革舉措清單,及時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與“一業一證”改革相適應的政務信息共享機制。對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市場主體的許可、年報、處罰、信用、電子證照等信息,及時、準確共享至浦東新區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填報。

  涉及“一業一證”改革的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優化完善相關業務應用系統,及時與浦東新區“一業一證”申辦系統對接,建立數據交換機制,保障“一業一證”改革的深化實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對浦東新區深化“一業一證”改革的支持,加大賦權力度,幫助解決改革中的問題,及時總結推廣改革經驗。

  第十四條 納入“一業一證”改革的行業,不改變該行業行政許可實施的法律關係。浦東新區行政審批局應當建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諮詢服務機制,將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和行政訴訟被告告知相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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