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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商標案終極PK!MJ:求喬丹體育別誤導消費者

2016-04-27 09:40:05|來源:新華網|編輯:張津銘

喬丹商標案終極PK!MJ:求喬丹體育別誤導消費者

喬丹再度起訴喬丹體育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體育專電(記者王鏡宇劉旸)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開開庭合併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飛人”喬丹和喬丹體育之間的商標權終極PK在京展開,目前雙方仍堅持各自立場。

  邁克爾-喬丹通過聲明繼續表明希望喬丹體育“停止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而喬丹體育的代理律師認為邁克爾-喬丹的主張依據不足。

  針對這次的再審,邁克爾-喬丹本人發表聲明説:“我很高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世界知識産權日再審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這些案件對我來説無比重要。多年來,喬丹體育一直在不正當的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直到今天還在不斷誤導消費者。我希望通過這次再審能夠制止這些不正當的行為。中國球迷和所有消費者應當對其購買的商品擁有知情權,他們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産品和我沒有任何關聯。我的要求就是喬丹體育停止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我尊重中國的法律,也期待案件審理後的判決。”

  喬丹體育公司的代理律師馬東曉律師表示,我們在今天的庭審中主要強調兩個問題。一個就是他這個起訴或者主張依據不足。“喬丹作為姓名從法律上講是有問題的,因為他的姓名是MICHAEL JORDAN(邁克爾-喬丹),僅僅喬丹不是姓名。而且,這個“姓名”他從來沒在中國使用過,這一點他在上海的相關案件中也承認。那麼,喬丹兩個字相當於中國媒體對他的指代或者符號。舉個例子,“老黃”也是一個指代,但不是姓名。”

  馬東曉的第二個觀點是,如果邁克爾-喬丹認為在消費者中造成誤導,法律給了救濟的機會,他早就可以通過法律渠道去主張,但是他的懈怠也就是怠于行使權利導致了現在的局面。

  他説:“喬丹的商標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註冊,1997年大規模使用,耐克公司去商標局提了8次異議,但都沒有起訴,某種意義上説明他認可了商評委的結論。如果當初就(起訴)不讓我用,我可以改。但是現在過了20年,我的年銷售收入已經40個億,再説這件事,就不公平。現在這種情況下,喬丹作為姓名指代,和我作為商標,實際並存20年,雙方井水不犯河水。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我覺得這種並存是一個理性的選擇。另外,喬丹自己在中國一直不賣自己的産品,耐克賣的是‘AIR JORDAN’。雙方的價格差異非常大,用戶群體不同,不會發生所謂混淆。”

  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係美國職業籃球聯賽著名退役籃球明星。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在國際分類第25類、第28類等商品或者服務上擁有“喬丹”“QIAODAN”等註冊商標。

  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喬丹”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等理由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

  2014年,商評委認為邁克爾-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做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隨後,不服裁定的邁克爾-喬丹將商評委訴至法院,其中32起為喬丹本人起訴,2起為耐克公司起訴,案件一審均敗訴。

  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判決駁回上訴。隨後,邁克爾-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5年底,最高法對再審申請人喬丹與被申請人商評委、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共68件案件進行了再審審查。裁定提審其中的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了由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案件于上午9時開庭。審判長主持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當事人最後陳述等訴訟程式。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于4月19日進行了庭審,組織各方當事人交換證據,對新證據進行了質證,並初步歸納了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

  26日的庭審中,各方當事人主要的爭議焦點有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的客體和法律依據是什麼,第二方面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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