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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澤濤或失奧運資格:規矩比獎牌重要

2016-07-01 16:41:46|來源:光明網|編輯:王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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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7月1日)多家媒體報道稱,游泳名將、有實力在即將舉行的奧運會上為中國爭金奪銀的寧澤濤或被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取消裏約奧運會參賽資格,除名原因是其“私接廣告、頂撞中心領導”。

  上述媒體報道稱,去年11月,某乳製品品牌與中國游泳隊和寧澤濤簽下代言廣告,但寧澤濤在未請示游泳中心的情況下,又與該品牌産品的市場競爭産品私下簽約,拍攝廣告並在電視臺播出,其收入也歸了寧澤濤個人。游泳中心負責人在得知此事後對寧澤濤提出批評,但寧澤濤卻拒不接受。為此,“游泳中心方面起草了對寧澤濤的處罰意見,給出兩個處理意見:第一,取消寧澤濤所有未經總局批准的廣告代言;第二,否則取消裏約奧運會參賽資格,並上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

  當代的各類體育運動,幾乎都離不開商業贊助。一般而言,體育運動的關注度越高、參與人數越多、比賽規模越大,與商業的聯繫就越緊密。在市場化發育成熟、體育運動歷史悠久的地方,商業贊助甚至成了促進體育運動水準提升以及得以保持在一定水準的支柱,甚至可以説,沒有商業贊助,就沒有某些體育項目。

  但是,體育與商業的聯繫是有規矩的,是要按規矩辦的。在國外,絕大多數國家的運動員,其水準提高至可參加世界性比賽的程度,總要伴隨著或多或少的商業贊助,因此,對體育與商業之間的互動規矩都有了解,也不得不遵守。因為壞了規矩,就等於毀了自己。即使是在運動員成了“賣方市場”上的佼佼者後,也要遵守規矩,不可隨意漫天要價。因壞了規矩而被商業競爭者聯手封殺致其一蹶不振的運動員,也絕非個別。

  在中國,“國情”雖有不同,但體育與商業之間的互動規矩也仍然存在。至於這個規矩是否合理,是否體現了運動員的價值及其利益,也並不構成運動員破壞規矩的理由。在中國,運動員由國家自小納入到培訓體系進行培養,其前提是運動員認可這個體系、遵守這個規矩。否則,就可像“娜姐”那樣,與這個培養機制做個了斷,獨自單飛,到商業市場上去顯現價值,自洽和協定與商業贊助的規矩。

  當然,被納入到既定培訓體系的運動員,肯定是依託了體制的背景才達到現在的運動水準,具備了現在的商業價值。因其並不具備脫離體制的獨立性,因此,這樣的運動員的市場價值及其在代言商業廣告中的利益,也很難進行估價和“獨立核算”,不能簡單地與國外運動員進行類比。

  在游泳這樣的運動項目上,並非每一個被納入到培訓體系的人都能達到理想的運動水準。這個項目的運動,在相當程度上需要運動員的天資和天賦。不過,即使把那些有天資和天分的人投入到這個培訓體系,也並不能保證所有人都可以成功。實際上,把天資和天賦與合理“對症”的訓練契合起來,從而達到出類拔萃的運動成績,仍然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而這也正是某些游泳運動員有恃無恐,無視規矩,我行我素的底氣所在。

  運動成績出色的游泳運動員無視規矩、無拘無束的事情在近些年不絕於耳。從某種角度而言,正是因為有了以前的“心慈手軟”,才有了今日的壞了規矩而仍不知有錯,甚至還以錯為對,振振有詞。“心慈手軟”,説到底還是顧忌獎牌,因為獎牌代表著運動項目管理者的工作業績,而壞了規矩這種事,如果不是有媒體曝光,誰又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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