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選拔制度有待改善 用程式正義為奧運護航
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體育專電 公平競爭,是奧林匹克運動的精神與準則。這不僅體現在比賽中,也應該體現在參賽人員的選拔中。然而,每逢奧運年,中國體壇因參賽人選問題都會引發或大或小的爭議。從2004年射擊名將陶璐娜賽前狀態奇差卻仍在雅典奧運會上出戰,到2012年舉重新人周俊擠掉奧運選拔賽冠軍紀靜出征倫敦,沒少引起質疑,至少是疑問。
名將落選奧運會的情況在其他國家也時有發生,比如,貴為奧運五金得主的澳大利亞泳壇巨星索普以及美國前“飛人”蓋伊都曾經栽倒在本國的奧運選拔關,然而並沒有像我們爭議這麼多。
“顯然是我們的奧運選拔機制有問題。”著名體育社會學者盧元鎮説。
放眼世界體壇,對於非集體項目,各國(地區)選拔奧運選手大致有三種模式:一種是奧運選拔賽“一戰定勝負”,以美國的田徑、游泳為代表;一種是多輪選拔,按積分排名擇優錄取;還有一種除了看奧運選拔賽成績,還要結合運動員平時訓練表現、心理素質、大賽經驗及賽前狀態等諸多因素綜合考量。在我國,過往大部分項目都是採取所謂“綜合評定”的選拔方式。
盧元鎮表示,“一錘定音”的選拔模式簡單明瞭,不論選手名氣大小,一律看成績,公開透明,但因為只比一次,選拔結果有一定偶然性。綜合評定的選拔方式,雖然運動員因一次偶然失誤而飲恨終生的幾率減少了,但主觀成分偏多,易受人情、名氣等因素左右,在缺少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暗箱操作”的事情自然少不了。
一位不願具名的某優勢項目國家隊教練告訴新華社記者,以往幾屆奧運會,為了讓自己的選手去奧運會,有些省市做了大量工作,“誰能去,關鍵看誰背後的工作到位”。
2014年11月,中央巡視組在對國家體育總局巡視後也嚴厲指出,體育總局在運動員、裁判員選拔選派方面不規範、不公開、不透明,尋租現象較為嚴重。
選拔不規範,發生在倫敦奧運會上的周俊事件無疑最具代表性。四年前,湖北選手紀靜在倫敦奧運會女子舉重國內選拔賽上獲得53公斤級冠軍。按照國家體育總局舉摔柔中心早先的説法,國內選拔賽成績為選拔主要依據,紀靜理應獲得倫敦奧運會參賽資格。然而當中國代表團名單正式公佈時,紀靜被名不見經傳、僅有一次成年國際比賽經歷的周俊取代,引發輿論一片譁然。時任體育總局舉摔柔中心主任的馬文廣公開承認,“周俊的入選的確違背了當初國家隊的奧運會選拔辦法”。
有規不依,制度形同虛設,本身就説明選拔不規範。選拔程式不公開、不透明同時也暴露無遺。
對於為何讓周俊入選,馬文廣解釋稱,這一級別的奧運選拔賽冠軍紀靜來自湖北,所以這個奧運名額歸屬湖北,而周俊也是湖北選手,讓誰去“只能尊重湖北體育局的意見”。但照此邏輯,獲得選拔賽48公斤級冠軍的田源也來自湖北,即便田源落選奧運名單,確如馬文廣所説是“因為有傷”,該級別的奧運席位也應歸屬其他湖北籍的選手,可最終代表中國隊參賽的卻是湖南老將王明娟。
有些級別的人選奧運選拔賽“一錘定音”,有些級別的人選卻需要綜合考慮;有時項目中心可以拍板決定,有時又要尊重地方體育局的意見。關於奧運選拔,各種明規則和潛規則攪在一起,玄機重重。
盧元鎮認為,在一個週期內舉行多輪選拔賽,按積分排名確定參賽名單,是相對科學的選拔辦法。這既克服了綜合評定缺少客觀指標的弊端,也減少了“一戰定生死”的偶然性。
據了解,中國射擊隊就是採取國內選拔賽和國際比賽雙積分制的選拔方式。但國家射擊隊某人士坦言,各階段選拔賽積分如何設定,終歸還得人説了算,不同名次對應多少積分、國際賽事比國內賽事積分高多少算是合理,很難有一個絕對科學的認定。而一分之差,選拔結果就很可能天差地別。
事實上,任何制度設計都難以萬全,都可能産生少數“不合情理”的結果。正因為此,盧元鎮認為,相比奧運選拔結果的公正,做出某種選拔決定的過程、方式是否經過了正當的程式更為重要。確定奧運會的參賽人選,程式上的公平公正絕不能被忽視。上述國家射擊隊人士也表示,儘管無法實現選拔全程無人為因素影響,但近幾屆奧運會射擊項目的運動員選拔與爭議基本“絕緣”,關鍵就在於真正做到了“程式正義”。
首都體育學院院長鐘秉樞表示,公正絕不單指結果的公正,還應包括過程的公正。從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如何挑選奧運選手,不應該一概而論,項目不同,選拔辦法應有所不同。但不論採取何種選拔辦法,都應當經過充分討論,各方都沒有異議後才能實施,選拔結果出來後還要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客觀地講,在中央反腐與民意的雙重壓力之下,現在的奧運選拔比以往已有了一定進步。2015年,國家體育總局下發《關於制定裏約奧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參賽運動員選拔辦法的通知》,要求各項目中心選拔奧運選手,都務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據新華社記者採訪了解,各項目中心的奧運選拔辦法實施前,在國家隊和項目中心層面都經過了充分討論,並徵求了各地方體育局的意見。
不過,在選拔信息公開方面仍有待提高。新華社記者查詢了28個奧運項目協會的官方網站後發現,多數項目在選拔程式啟動前便對外公佈了各自的奧運選拔辦法,但游泳、網球、跆拳道等項目的奧運選拔辦法至今未見蹤影。國家體育總局競體司相關負責人對此解釋稱,所謂對外公佈選拔辦法,“項目協會網站不是唯一渠道”,各地方體育局運動隊代表參加的奧運選拔工作會議,也是一個發佈渠道。盧元鎮認為,這種公開程度還不夠,因為“説到底還是在體育總局大樓裏轉”。
此外,按照乒羽兩個項目的選拔辦法,除了世界排名和奧運積分賽排名外,每名隊員對其他國家(地區)主要對手的戰績是教練組綜合評定時最為看重的。然而,這樣的解釋過於籠統。主要對手都有誰?哪些比賽的外戰成績有參考價值,是國際巡迴賽,還是世界錦標賽或者亞錦賽?這些選拔細則都應予以明文規定,並提前對外公示。
制度設計再完美,沒有嚴格的執行,同樣是一紙空文。在這方面,周俊事件就是反面教材。
盧元鎮認為,有必要建立一個由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組成的社會監督體系,來保障奧運選拔辦法的嚴格執行。他説:“只有選拔方和被選拔的運動員不行,要給公眾監督創造條件。如果有外部監督,就不敢亂來了。”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這句法律界的名言,在以公平為基石的奧林匹克運動場上,同樣應得到尊重與捍衛。畢竟奧運會事關四年一次的等待和付出,為了登上奧運舞臺的那一刻,運動員們付出了常人難以想像的艱辛。(執筆記者:高鵬、李麗;參與記者:沈楠、周欣、李嘉、盧羽晨、劉陽、岳東興、王浩宇、姚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