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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公告》

2016-09-21 10:49:36|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悅陽

  一、宋強(北京冬奧組委總體策劃部副部長)

  1. 記者:為什麼選擇在申冬奧成功一週年之際出臺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保護的公告,北京冬奧組委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宋強:加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的保護,既是我國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也是籌辦、舉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自身需要。在申冬奧成功一週年的重要時點出臺相關公告,正是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重要性的體現,我們也想借此機會向全社會表達做好這項工作的信心和決心。

  2. 記者:國際上對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的要求是什麼?具體包括什麼?

  宋強:國際社會對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保護的要求非常嚴格。關於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的具體範疇和保護要求,在《奧林匹克憲章》、《主辦城市合同》等重要文件中均有專門和詳細的規定。國際奧會、國際殘奧委會等權利主體對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關國家(地區)乃至全球範圍進行註冊、登記,並按規定由有權機構使用或授權使用。不論出於何種目的,未經許可均不得使用;保證合法使用者通過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的正確行使獲得商業收益,杜絕違法違規使用;對違法違規使用者追究法律責任等。在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日漸顯示出巨大市場價值後,國際奧會、國際殘奧委會等權利主體對其保護也越加重視,對奧運會主辦國相關政府、主辦城市、奧委會、奧組委的要求越來越高,不斷要求我們加大保護力度,做到全面、充分和連續的法律保護。

  3. 記者:您能否介紹一下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工作能從北京2008年奧運會借鑒些什麼?

  宋強: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知識産權保護工作非常出色,有許多可以吸收借鑒的有益經驗,我們感覺到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比如,在立法方面,在北京2008年奧運會籌辦期間,我國政府就相繼出臺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規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構建了一個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內的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法律體系。

  比如,在執法方面,建立了與工商、海關等相關執法部門的執法協調機制,並結合我國實際構建了以行政執法為主的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的執法隊伍。

  比如,在宣傳教育方面,注意提高社會公眾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法律意識,把對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全程監管、事前宣教、事中規範,放在與事後與執法部門協調處罰同等甚至更為重要的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們有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經驗可以借鑒,但隨著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的不斷發展以及互聯網時代對知識産權保護標準的不斷衝擊,北京2022年冬奧會在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保護上的更高要求已經擺在我們面前,我們的任務仍然繁重而艱巨,許多難題並沒有現成答案可循,需要不斷在實踐中開拓創新。

  4. 記者:您對於隱性市場行為如何看待?

  宋強:隱性市場行為雖然不是我國法律認可的一個正式概念,但值得相關執法部門高度重視。隱性市場行為,就是指與奧運會沒有事實上的商業聯繫的企業,通過某些行銷手段,使公眾誤認為其與奧運會、奧組委或奧林匹克標誌存在關聯。這是一種搭奧運便車的行為,國際奧會對隱性市場行為做了非常嚴格的約束。

  同時,這種行為對一屆奧運會的籌辦有很大危害。因為絕大多數的贊助企業都享有獨家權益,當我們的保護力度不強、保護尺度不嚴,就會挫傷贊助商的贊助積極性,使得我們的冬奧會難以獲得充分的資金保障。

  因此,我們雖在公告中並未明確“隱性市場行為”這個概念,但我們對隱性市場行為的反對態度是鮮明而堅決的,我們會對這種行為實施嚴格的監控措施,並積極協調調動相關部門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5. 記者: 作為一家企業,該如何為奧運會的知識産權保護做貢獻呢?

  宋強:很多企業對奧運很有熱情,希望能為咱們北京2022年冬奧會做出貢獻,對此我代表北京冬奧組委表示衷心感謝。我們非常歡迎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到北京2022年冬奧會的市場開發中來。但是,真正能夠取得北京2022年冬奧會官方贊助資格的企業畢竟是有限的,我們希望沒有獲得官方贊助資格的企業能夠積極響應公告中北京冬奧組委的權利主張,自覺維護北京2022年冬奧會各權利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北京冬奧組委十分願意就社會各界關心的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所涉及的各種疑問進行解答,我們也會適時安排有針對性的宣教活動,並編印奧林匹克標誌的使用指南給大家。歡迎社會各界在發現有侵權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現象時,能及時舉報。

  二、劉岩(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曾任北京2008年奧運會法律事務部副部長)

  1. 記者: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和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都常常被媒體提到,似乎二者交織或混淆在一起。您能闡述一下二者的關係嗎?

  劉岩:在中國法律法規框架內,奧林匹克知識産權最主要、最大量、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是奧林匹克標誌,奧林匹克標誌有許多種,不僅僅限于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知識産權與奧林匹克標誌在許多場合下幾乎可以視為近義詞。

  2.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我國立法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現狀。

  劉岩:2002年2月,國務院頒布《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明確了國際奧會、中國奧委會、北京奧組委共三個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填補了我國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法律體系的縫隙,創新了管理和執法機制,為有特色、高水準地舉辦北京奧運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獲得了國際奧會和國內外輿論的一致好評。北京奧運會後至今,《條例》仍然有效,國際奧會、中國奧委會擁有的奧林匹克標誌繼續受到《條例》保護。

  在北京攜手張家口申辦冬奧會提交國際奧會的文件中、現場陳述中,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多次鄭重承諾,為成功舉辦冬奧會構建有利的法治環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包括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但是,《條例》不能完全適用於2022年冬奧會籌備和組織工作,其中規定的備案措施等管理制度因簡政放權發生了變化。

  為把2022年冬奧會辦成一屆精彩、非凡、卓越的奧運盛會,通過修改《條例》加強對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保護刻不容緩。國務院對此十分重視,已經將修改《條例》列入了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修改《條例》,既是滿足北京冬奧會工作的急需,更是立足長遠,在體育領域、知識産權領域促進和保障改革發展。

  3. 記者:您剛才提到三個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但是,主辦城市為舉辦奧運會做出了巨大貢獻,難道不能作為奧林匹克知識産權權利人嗎?

  劉岩:能否作為奧林匹克知識産權權利人,要依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與是否做過奧運會主辦城市無關。在奧林匹克標誌方面,因為法規規定和中國政府做出的國際承諾,全國各地各單位都有保護的責任和義務,主辦城市機構和市民更是如此;因為行政法規明文規定了誰是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所以不是此權利人的機構一律不能享有該類標誌的權利。

  4. 記者: 申冬奧成功一週年之際,北京冬奧組委就保護國際奧會、國際殘奧委會、北京冬奧組委及北京冬奧申委的知識産權在官方網站上發表公告,其主要觀點是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把相關標誌用於商業目的。您認為北京冬奧組委發佈這個公告站得住腳嗎?

  劉岩:我認為,北京冬奧組委發佈公告既非常適時,又有充足的法律法規依據,完全站得住腳,既不是過於嚴苛,也不是保護面過大,而是寬嚴有度,恰到好處,合情合理合法。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誌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北京冬奧組委依據法律法規,完全可以通過公告表達自己的原則立場,也可以宣傳法律法規。北京冬奧組委對於本委名稱、對於本委擁有知識産權的北京冬奧會各種標誌,完全有權公佈使用規則,也可以要求他人尊重北京冬奧組委的權利。至於未經許可,以北京冬奧組委(或北京冬奧會)名義進行贊助徵集、廣告發佈等行為,更是屬非法活動,甚至是違法活動,並可能涉嫌詐騙。

  三、楊揚(世界冠軍、國際奧會委員、國際滑聯速滑第一理事、全國青聯副主席)

  1. 記者:您覺得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有必要嗎?

  記得薩馬蘭奇主席曾經説過,奧運會的成功舉辦有兩個缺一不可的條件,一是舉辦國全體人民的支持,另外就是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充分有效保護。如果説奧運會是給運動員搭建了一個體育競技的平臺,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保護就是給奧林匹克價值觀的宣傳推廣搭建了一道安全屏障。沒有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嚴格保護,奧林匹亞文化就很難生生不息、世代相傳。

  另外,做好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工作也是對運動員自身權益的維護。我了解到有的運動員會在很偶然的情況下發現自己的名字居然成了一種産品的商標赫然擺在某商店的貨架上,還有一些運動員的名字被人搶注了域名在網上叫賣,這些都會給運動員自己和身邊人帶來很大困擾和傷害。

  2. 記者:您覺得您在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中可以做些什麼?

  我想,每個期待北京2022年冬奧會成功舉辦的人都會自覺抵制侵害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的行為。我願意和大家攜起手來,主動維護《奧林匹克憲章》和其他國際承諾中對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規定,積極宣傳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和相關權益保護的重要性,身體力行支持北京冬奧組委做好相關工作。(來源:北京冬奧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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