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裸奔羽超仍有待提高 球員應加強維權意識
林丹遭遇“欠薪”
就在國羽出征蘇杯當晚,林丹在自己的微博上發表了廣州粵羽俱樂部拖欠包括自己在內的7名運動員薪水的聲明,這也是羽超聯賽舉辦這麼多年來第一件被曝光的欠薪問題。通過這個欠薪問題也暴露了羽超聯賽職業化程度不足的問題,而要提高職業意識的不僅僅是辦賽者,還有球員本身。
裸奔羽超需要職業化管理機構
林丹及一些球員被拖欠薪水不僅僅是個人,或者一個俱樂部的問題,更深層次還是體現了羽超聯賽目前運營的困境。在大環境的促使下,中國羽協不得不推出羽超聯賽,但因為缺少管理人員,又沒有固定成熟的運營公司負責運營,導致羽超這幾年下來經濟狀況並不穩定,也時有裸奔的情況。
當然這種情況不僅僅出現在羽超,還存在於跟羽毛球同屬一家但歷史更悠久的乒超。本質原因還在於協會無法和社會接軌,聯賽的管理人才大多是乒羽中心工作人員,沒有那麼多人力,也沒有那麼多市場化的經驗去運營好聯賽。這也是近幾年羽超乒超都被稱作“偽”職業的根本原因。
因為管理機制不夠健全,也就導致羽超和乒超根本無法建立像足籃職業聯賽這樣的仲裁委員會或者紀律委員會,能夠作為中間機構,通過協會章程對相關違規行為進行處罰。雖然之前羽協也曾因為擔心出現欠薪問題,跟俱樂部制定了保證金制度,但很快就沒有再施行。以乒超為例,他們一直在用這個制度約束和管理俱樂部,但兩年前還是出現了張繼科和俱樂部的合同糾紛,保證金的約束力遠沒有那麼強。而像林丹欠薪事件,中國羽協最多就是對雙方進行調節,如果調節不成功,也只能運動員自己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這多少也體現著管理者的無奈。
俱樂部的“偽職業”和球員高身價不符
為了參加羽超聯賽而組成的俱樂部並非真正的職業俱樂部。在羽超聯賽的俱樂部裏,大多年輕隊員和教練班底都是省隊的原本人馬,真正的職業球員流動也只局限在高水準的國家隊隊員中。有些運營好的俱樂部,找到穩定的贊助商,基本就能夠維持每個賽季職業化的正常運轉,比如青島仁洲、廈門特房,資金的穩定能夠讓地方隊人員組成的管理班子有足夠的空間去摸索職業化道路。但大部分俱樂部別説真正轉職業,就連每年的贊助都很難拉到,比如浙江競體,聯賽中成績一直不錯,但就是苦於找不到贊助商,這幾年只能是靠省乒羽中心自己來勉強運營著。
當然也有像廣州粵羽這樣把俱樂部的整體運營權交托給一個公司來運營,比賽的事情還是省隊教練負責,運營交給更專業的人來做。雖然這樣省去了很多麻煩,但這對於運營公司的要求也會更高,而且還需要足夠的信任度才能夠確保合作中不會出現任何的問題。
在羽超聯賽中,大部分俱樂部為了能夠留在聯賽,都在費力勉強運營著,能夠做到一年下來不虧錢就已經算是成功。而2014年,為了確保國家隊優秀運動員的收入,聯賽規定了年薪下線,按照成績分類,A類就是有奧運冠軍和世錦賽冠軍頭銜的運動員年薪不得低於50萬,這更是讓各個俱樂部運作起來步步維艱。林丹當時就是因為身價已經飆升到100萬,導致那一年他所在的八一隊根本付不起這樣的高額年薪,最終林丹那個賽季的季前賽只能作壁上觀。同年,蔡赟和于洋也出現了無人摘牌的情況。
此次廣州粵羽俱樂部摘牌林丹的價格是200萬,以林丹的票房號召力和比賽中的實用性角度來講,比三年前身價翻番也在情理之中。但問題並不在林丹身價太高,而在於整個羽超聯賽俱樂部的支付能力根本和球員身價不符,所以出現欠薪的情況也是必然的。
職業球員也應該加強維權意識
林丹在昨天發表聲明之後,一直強調自己之所以這麼做是為了讓更多的球員加強維權意識。無獨有偶,就在林丹發表聲明之後幾個小時,同樣在廣州粵羽效力過的王儀涵也在微博上聲援林丹,她自己也曝料廣州粵羽直到現在還拖欠自己在2013-2014賽季的一筆薪水。
如果不是林丹這一次站出來,王儀涵的這件事情恐怕也就此被淹沒了,而像王儀涵這樣選擇忍受的人又有多少呢?有職業聯賽的地方,就會有欠薪的糾紛,這是市場的必然現象。在綜合體育領域裏郎平、孔令輝、張怡寧也吃過同樣的虧,足球賽場就更是比比皆是。但如何維權,更多的可能還是要看球員自身的意識。
林丹在這件事情上同樣也出現了妥協和意氣用事的情況,他和廣州粵羽俱樂部簽訂的合同明文規定聯賽兩個階段,每個階段結束就要支付他的薪水。如果第一階段結束對方就沒有支付薪水,作為嚴格的職業球員,完全可以拒絕參加第二階段的比賽。但他不僅參加了,甚至還提出來免費幫廣州打兩場比賽。另外,俱樂部在當地組織的活動,他也免費出席。直到聯賽已經結束四個月他才把這一切公之於眾,而且只是先通過微博聲明的方式給俱樂部施壓,這種做法也算是仁至義盡。
不過,從足球領域誓做中國球員維權第一人的謝暉和重慶力帆的欠薪案就不難看出,如果碰上硬骨頭,要求索賠的一方永遠還是吃虧的。謝暉那場欠薪門,面對力帆“錢都打了官司也不給一分錢”的強硬態度,最終謝暉也只拿到了原賠償金20%都不到。
所以,避免欠薪發生,球員還是先擦亮自己的眼睛,認清對方的信譽度。另外,就是在職業意識上仍要加強,一旦遇到違約的情況,應該立即採取手段,而不是一再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