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爺爺講故事系列之第一講:有關台灣幾個概念史話題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7-04-28 15:35:09 | 來源: 臺胞之家 |
“高山族”
1993年2月,我為寫作《台灣“高山族”之名的商榷》(收拙著《台灣社會與文化》,海峽文藝出版社1994年9月版)向陳國強教授請益。承陳國強教授告知:“高山族這個名字,同新聞界的老前輩李純青有關係。”
陳國強教授是廈門大學人類學系著名學者,曾主持《高山族社會和歷史調查》(1958)研究計劃;李純青曾任臺盟總部副主席。
幾年以後,我在陳國強教授等人編寫的《高山族歷史研究》(中國人類學學會1999年編印,非版本書)讀到詳細説明。略謂:“新聞界老前輩李純青(1908-1990),曾任臺盟中央評委主席,早年任《大公報》首派駐台北記者,介紹當時報界遇到的難題,是台灣少數民族的名稱怎麼辦的問題。因次日新聞報道的需要,經多方商討,最後採用了‘高山族’這個名稱。其意是,(一)否定日本帝國主義佔領時期歧視性和殖民主義性質的族稱‘蕃族’和‘高砂族’;(二)台灣島雖小,但它自北到南有62座3000米以上的高山(其中3500米以上的22座,最高的玉山是3995米),屹立在祖國的東方,稱得上是美麗的高山之島,自古生活在這個島上的少數民族,是勤勞勇敢、不屈不撓的民族,有資格被冠以這一高尚的名稱。”
茲就聞見所及,補充如下資訊:
1.1945年10月18日,《台灣新報》以《高山兄弟歡天喜地》為名報道“新竹州下竹東、大湖及蘭陽方面的山界”的少數民族住民聽到“日本降伏”消息的歡喜情況,以及“‘高砂族’的名稱也希望抹消,叫做‘山的兄弟’可也”的訴求。在這則報道裏,“高山族”之名呼之欲出也。
2.從李純青早年的訪台作品來看,刊于1945年12月6日重慶《大公報》的《愛國熱潮中訪問台灣寶島》裏,用“番社”“番民”“理番”“生番”等名;刊于上海《大公報》1946年1月18日的《認識台灣同胞》裏,已改用“原住民高山族”“高山族”的名稱。
3.從官方文件看,制訂于1945年3月的《台灣接管計劃綱要》有“對於蕃族,應依據建國大綱第四條之原則扶植之,使能自決自治”之條款;1946年7月22日《花蓮縣花蓮區士林鄉高山族概況》乃使用了“高山族”之名。
4.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花蓮縣紛擾紀實》(1947年3月18日)有“高山族秀林鄉長林明勇”“高山族阿眉族有識之士亦不附和”等語用了“高山族”之名;1947年3月26日,奉命到臺“宣慰”的白崇禧《對高山族廣播詞》10次使用“高山族”之名。
5.1949年2月26日,香港《華商報》刊發消息《臺盟代表謝雪紅安抵解放區,臺盟向新政協提出處理台灣問題意見》,消息披露謝雪紅將向新政協提出的處理台灣問題的五點意見(我稱之為“謝五點”),其第五點是“居住本省之弱小民族(高山族)享有平等之權利,不受任何差別歧視,各種族得在現住地域建立各自治單位”。
香港《華商報》當時是中共華東局掌控的報紙。謝雪紅的意見用了“高山族”之名,也顧及了高山族的“各種族”。
6、我藏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華北軍政大學政治部編印的《華北軍大》第25期增刊(1949年9月)。該書所收《台灣隊兩年來教育工作的幾點經驗》(施均、辛喬)3次使用“高山族”之名:“漢族和高山族”“一個高山族同志田福達”“打破了回台灣先解放高山族的狹隘想法”。該文作者之一的“施均”當時是台灣隊政委;後來以“史明”為名墮落為“台獨”分子的施朝暉當時用“林拓”的名字擔任台灣隊教員。
“中華民族”
1920年,梁啟超在寫作《論中國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時創用了“中華民族”的概念。
“中華民族”不是民族學意義的“民族”的概念,而是政治學意蘊的“國族”的概念。
“中華民族”是在中國這個共同疆域上共同生活、共同進步的各民族的總稱。
1945年10月18日,《台灣新報》載《高山兄弟歡天喜地》,其文曰:“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直屬台灣區團部視察員王萬得,十七日自山界歸來,訪問本社。關於日本降收以後的山界情形,言明如左。我三星期以來,巡訪新竹州下竹東、大湖及蘭陽方面的山界。各地的高山兄弟,聽到日本降伏之喜訊,也同我們兄弟一樣,手舞足跳。他們極喜歡,切實要變中華民族,這樣希望也要本省人後援始可達其目的。又關於‘高砂族’的名稱也希望抹消,叫做山的兄弟可也。山的兄弟有日中(即近日)遣代表要歡迎陳長官之計劃雲。”
其時距1945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尚有7天,“陳長官”即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也尚未到臺,台灣少數民族各族群乃以“切實要變中華民族”為大歡喜,因為台灣就要回歸祖國,台灣少數民族各族群重新與大陸各民族擁有中國這一共同疆域也。
王萬得後來曾任臺盟總部副秘書長。
“中華民族”在台灣是“熟語”,也是“熱詞”,在台灣“日據時期”“黨外運動”時期也是閃亮的概念。
例如,1924年,蔣渭水在“治警事件”裏的法庭辯論使用了“中華民族”的概念,驕傲地聲稱“台灣人明白地是中華民族”。
又如,1979年8月15日,台灣“黨外運動”的重要刊物《美麗島》發刊詞也用了“中華民族”的概念。略謂:“我們認為,在歷史轉捩點的今天,推動新生代政治運動,讓民主永遠成為我們的政治制度,是在台灣1800萬人民對中華民族所能做的最大貢獻。”
台灣“棄民”
1895年3月23日,清朝政府被迫與日本明治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條約經光緒皇帝與明治天皇分別“用璽”即蓋印批准後,于當年4月14日換約。
約之第二款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等地列入“劃界以內”,“永遠讓與日本”。是為割地條款。
消息傳來,舉國悲憤。輿論大率以“痛失山河”為題。例如當年5月,吾閩先賢林紓在為《周莘仲廣文遺詩》所寫的引言裏寫道:“集中作,在台灣時紀行攬勝為多,皆足補志乘之缺。嗟夫,宿寇門庭,台灣今非我有矣。詩中所指玉山、金穴一一悉以資敵,先生若在徒能為伯詡之憤耳,究不如其無見也。余杜門江幹,以花竹自農,一鋤之外,了不復問。今校聞先生遺詩,感時之淚,墮落如濺,唸唸先生於無窮矣。”情詞感人,令人不禁仰天扼腕長嘆息也。
然而,割地條款的背後,是未訴諸文字的棄民條款。台灣既割,生活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人民面臨的是“棄民”的命運。
1895年農曆四月初四,在北京參加會試的台灣舉人汪春源、黃宗鼎、羅秀蕙,“取具同鄉京官”台灣進士葉題雁、李清琦“印結”,在光緒皇帝用“璽”即批准《馬關條約》之前,向都察院上書,力爭不可。其文以“臺民忠勇可用,但求朝廷勿棄以予敵”為中心意思,略謂:“林爽文之亂,諸羅一縣被圍半載,義民四萬死守城中,以地瓜野菜充食,卒能力遏兇鋒,保全臺地。高宗純皇帝諭旨嘉獎,賜名嘉義縣,是臺民忠義之氣久蒙聖鑒二百年于茲矣。甲申法人內犯,由滬尾登舉,臺民奮力死戰,殲斃法酋,此尤明效大驗者也。”又謂:“與民生為降虜,不如死做義民。”
在台灣近代史上,棄民和“棄民”的概念乃發生於茲。
1905年,台灣詩人洪棄全在《台灣戰紀》一書的自序裏寫道:“自古國之將亡,必先棄民。棄民者民亦棄之。棄民棄地,雖以祖宗經營二百年疆土,煦育數百萬生靈,而不惜軏斷于一旦,以偷目前一日之安,任天下洶洶而不顧,如割台灣是已。”
1934年,台灣畫家劉錦堂(王悅之)有詩曰:“台灣淪亡四十年,棄民不復有人憐。送君歸去好耕種,七十親慈依杖旋。”又有《棄民圖》名震畫壇。我觀《棄民圖》,心有慼慼焉。圖中棄民並非衣不蔽體,而是鞋、帽、衣、褲,一體嚴實。畫家的匠心於此具見:有誰能看到棄民身上的傷、心裏的痛呢?
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常謂:我們要理解台灣人民在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特殊心態。誠哉是言也。割地條款是我們應當了解的“特殊歷史條件”,“棄民”心態則是我們應當理解的“特殊心態”。
“台灣人的悲哀”
我藏有台灣旅平同鄉會、天津市台灣同鄉會、台灣省旅平同學會編印的《台灣二·二八大慘案華北輿論集》(1947年4月20日)之複印本。
書中有刊于北平《世界日報》1947年3月8日的《台灣人的悲哀》,副題是《當了五十年的奴隸,如今又沒飯吃了》。其文記當年台灣米荒、物價飛漲、失業劇增、學潮頻發和自殺、貪污等社會問題,以及“臺人口中失望論調”甚詳,描述了台灣“二·二八”事件發生的社會背景,很可注意。
作者薛綏之(1920-1985)是山東鄒平人。台灣光復初期在台北擔任國文教員,兼任北平《世界日報》駐台北記者。薛綏之後來歷任山東師院、聊城師院和山東大學教職,是著名的魯迅研究和中國現代文學史研究專家。
薛綏之首次用“台灣人的悲哀”深刻地表達了“外省人”對“台灣人”的同情。
薛綏之另有《旅臺雜記》刊于《北方雜誌》第6期(1947年5月),亦很可注意。
“國語”和“普通話”
常聽台灣朋友説起,台灣説“國語”,大陸講“普通話”。
實際上,“國語”“普通話”以及“華語”都是我們使用的“共同語”的名稱。
周有光《當代中國的文字改革·序》謂:“共同語的名稱也經過演變。清末民初稱‘國語’(國家共同語)。五十年代稱‘普通話’(漢民族共同語)。1982年的憲法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全國共同語)。新加坡和海外華人稱‘華語’(華人的共同語),名稱不同,實質相同。”
實際上,從清末民初迄於今日,“國語”和“普通話”之名在中國一直是並用的。
清代末年的情形是:
1.1906年,拼音文字的制定者朱文熊提出了“普通話”之名。
2.“(1910)年底,議員江謙向資政院提出了一個説貼,對學部奏報的《分年籌備立憲事宜清單》中所列國語教育事項,舉出八點質問,提中包括:是否主張用合聲字母拼合國語以收統一之效?”
3.“1911年,清朝學部召開‘中央教育會議’,通過了《統一國語辦法案》,這個提案為統一國語提出了很具體的措施。”
附帶言之,清末學部大臣唐景崇乃是末任台灣巡撫唐景崧的胞弟。
民初迄於民國38年的情形是:“國語”之名被普遍使用,“普通話”(或“普通語”)之名也被通常使用。
茲舉例説明和證明使用“普通話”或“普通語”情形。
1.魯迅《兩地書·四二》:“校旁只有一店,店中人能説幾句‘普通話’,但我懂不到一半。”
2.魯迅《兩地書·四六》:“昨天雇了一個人,叫做流水;然而是替工,今天本人來了,叫做春來,也能説幾句普通話。”
3.魯迅《我的種痘》:“他用了很流暢的普通語,勸我們從鄉下逃來的人們,應該趕快種牛痘。”
4.陳萬里《泉州的第一次遊記》:“護路軍隊多山東、河南人,跟他們説普通話,居然稱‘老鄉’。”
5.張星烺《泉州訪古記》:“有江西僧某,能普通語。”
6.張星烺《泉州訪古記》;“適有晉江人陳育才者,能普通語,來週旋吾輩。”
7.張星烺《泉州訪古記》;“鄭先生能普通話,問其先人之事,慷慨而談,有其先人豪爽之風。”
8.鄭時霖《台灣考察報告(1938)》:“辜氏為日本貴族院議員,現年七十一歲,原籍福建同安,先世移居台灣,迄今已百餘年。辜氏操普通話甚純熟,年雖古稀,而精神矍鑠。”
9.鄭時霖《台灣考察報告(1938)》:“杜氏為台灣醫專教授,現任中央研究院技師,曾旅華多年,操普通話甚純熟。”
10.台灣義勇隊《台灣先鋒》:“葉同志是台灣屏東人,回到祖國來只三四年而普通話卻説得很好。”
11.台灣義勇隊《台灣先鋒》:“本隊每星期六均有一次講演比賽會,主要目的在使同志們練習普通話和增強對某問題之認識。”
1949年迄於今日的情形是:大陸地區在1955年確定“普通話”為共同語之名,台灣地區則普遍使用“國語”之名。
大陸地區確定以“普通話”為共同語之名乃是出於如下考量:“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共有56個民族,其中漢民族人口占全國總數的94%左右。國家實行民族平等、語言平等的政策。《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的自由。’此後,歷次憲法都明確重申:‘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在國際活動中,漢語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語言,過去叫‘國語’。新中國成立後,為避免‘國語’這個名稱引起國內少數民族的誤解(以為國家只推行漢語而輕視或歧視少數民族語言),所以在1955年10月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期間,經過研究討論,決定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同時也是中國各民族間的族際共通話)定名為‘普通話’,並確定了普通話的定義和標準。這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的現代漢語’。”
在我看來,此一考量照顧了少數民族的感受,是相當合理的。
囿于歷史條件,“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同時也是中國各民族間的族際共通語)定名為‘普通話’”的約定不曾及于台灣地區。然而,“名稱不同,實質相同”也。(文/汪毅夫)
2016年丙申正月初一至初三日
汪毅夫 寫于京城寓所,新春試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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