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臺辦新聞發佈會解讀臺胞臺企在大陸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和“林業經營權”

海峽飛虹消息(記者左妍冰):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3月17日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邀請農業農村部對台灣農業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蔣建平、國家林草局港澳臺辦公室副主任胡元輝解讀臺胞臺企在大陸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和“林業經營權”問題。蔣建平和胡元輝都表示,臺胞臺企依法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和林業經營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有記者提問説,今天頒布的《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農林22條措施“)中,第1條提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經營權到期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租賃。請對此進行解讀。

 

蔣建平回答説,土地經營權問題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為引導規範有序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14年以來,大陸先後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和《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2018年又修訂了《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內涵,並就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各項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

 

蔣建平説,臺胞臺企作為經營主體,其經營權和其他主體一樣,一直是受到保護的。今年3月1日起,新修訂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進一步強調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這裡的經營主體自然也包括臺胞臺企。

 

另有記者提問説,“農林22條措施”第2條涉及了臺胞臺企的林地經營權,提出臺胞臺企林地經營權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證書和流轉。請予以説明。

 

國家林草局港澳臺辦公室胡元輝副主任回答説,林地經營權是廣大臺胞臺企比較關心的。根據2018年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修訂的《森林法》的相關規定,臺胞臺企可以依法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林業企業等林業經營者手裏通過流轉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經營發展林業,也可以依法依規實行林權抵押貸款或流轉處置。

 

胡元輝強調説,在具體過程中,請臺胞臺企注意,取得林地經營權時,需要通過地方人民政府對流轉集體林地經營權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經營林地應當遵守森林資源管理制度。

 

對於這個提問,國臺辦發言人朱鳳蓮作了進一步解讀,她説,為適應林業改革發展需要,滿足權利主體登記需求,大陸有關部門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林權類不動産登記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明確依法流轉和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及以上的,依據合同約定,可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登記,並強調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動産登記機構不得拒絕受理。

 

朱鳳蓮説,臺胞臺企能夠依法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臺胞臺企可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開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