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觀察|Observe
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是對國家主權的堅定維護
編輯: 馬曉葉 | 時間: 2024-06-24 15:04:58 | 來源: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海峽飛虹專稿 |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表明瞭中央政府通過法律手段嚴厲打擊“台獨”頑固分子的堅強決心和強大能力,旨在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有效震懾、防範“台獨”頑固分子鋌而走險,切實維護臺海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兩岸人民的發展權和利益福祉。
《意見》針對性強,從標題到內容都明確表明,針對的是極少數的“台獨”頑固分子,精準界定了懲治打擊的人員範圍及其所犯罪行,不會泛化。一段時期以來,島內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氣焰囂張、活動猖獗,變本加厲、不擇手段推動“文化台獨”、“法理台獨”、“倚外謀獨”和“以武謀獨”,在錯誤的“謀獨”道路上冥頑不靈、越走越遠,其“謀獨”分裂言行嚴重損害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大局,致使臺海進入風高浪急的危險態勢,可以説是兩岸人民的公敵。
《意見》將“台獨”頑固分子個人觸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行的認定和懲治明確化、清晰化,可操作性強。《意見》明確界定了認定觸犯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明確了“首要分子”、“罪行重大”和“積極參加”的認定標準,給出了對應的量刑標準及追訴期限計算方式,並給出了正確使用程式,使得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的工作具有更加堅實的法律根基,且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意見》內容兼有從嚴處理和從寬處理情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原則。從嚴主要體現在對於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以及對於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明確了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從寬主要是對主動交代罪行、認罪態度好、願意接受處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從寬處理;對於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主動消減不良影響或防止危害擴大的“台獨”頑固分子網開一面,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鼓勵“台獨”頑固分子幡然悔悟、痛改前非。
“台獨”分裂意味著動蕩、戰爭和生靈涂炭。沒有和平,就不可能有發展。民進黨上臺以來,不斷破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大局,致使兩岸和平紅利不斷流失,台灣地區經濟發展持續低迷。若兩岸緊張局勢進一步升級,已有的發展成果也可能失去。“台獨”頑固分子頻頻挑釁、製造事端,破壞兩岸和平穩定,威脅國家安全,從根本上損害的是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和兩岸14多億中國人的發展權。針對“台獨”頑固分子,必須敢於鬥爭、善於鬥爭。唯有取得對“台獨”分裂圖謀鬥爭的完全勝利,才能確保國家安全。 刑事利劍已經出鞘,“台獨”頑固分子對於其謀“獨”挑釁的嚴重後果不要再抱有任何僥倖心理,懸崖勒馬,儘早回頭,才是正道。若繼續執迷不悟,在走不通的絕路上一條道走到黑,必將“跌落懸崖,粉身碎骨”。(作者:周小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