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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商品房預售時 購房款須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2021-02-23 10:04:34來源:泉州網編輯:尹小兵責編:胡曉萌

  泉州市出臺規定

  商品房預售時 購房款須直接存入監管賬戶

  為保障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市住建局近日出臺《泉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規定》,對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開設和預售資金繳存、使用、監管等作出明確要求。□記者 謝曦

  銀行或分支機構可申請加入監管銀行名單

  泉州市範圍內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規定》明確,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負責中心市區(鯉城區、豐澤區、泉州開發區,下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具體實施。各縣(市)、洛江區、泉港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商業銀行配合住建主管部門和被授權委託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住建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我市將建立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單,凡在我市轄區設立銀行或分支機構,符合相關要求的,可向住建主管部門申請,加入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單。

  對於監管賬戶的開設,《規定》要求,以獨立商品房項目為單位申請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開發企業應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後、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從監管銀行名單中選擇商業銀行作為監管賬戶開戶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不得開通任何形式的非櫃檯渠道自助業務,已開通自動代繳代扣應予取消。

  預售項目因開發規模、按揭額度等原因,經住建主管部門同意(有開發貸款的預售項目,還需經發放開發貸款的監管銀行同意),可從監管銀行名單中選擇商業銀行增設或變更監管賬戶,並進行公示。

  預售時開發企業應提供監管賬戶給購房人

  商品房預售時,開發企業應當提供所開設的監管賬戶給購房人。商品房預售資金(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應當直接存入監管賬戶。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款不低於合同總價的30%,後續款項要合理安排入賬時間。

  《規定》要求,房地産項目的開發貸款,包括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等,應當用於所設置抵押的房地産項目的開發建設,並全部進入該項目的監管賬戶。監管銀行應嚴格履行資金監管協議,指定專人定期核查,發現商品房預售資金、開發貸款等未按時、足額存入監管賬戶的,應及時告知住建主管部門。

  監管方面,對存入監管賬戶的商品房預售款、開發貸款等資金全部進行監管,重點監管保障工程建設的資金。預售項目留足重點監管資金後,在項目無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開發企業可以申請提取一般監管資金撥付至其基本戶。

  此外,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項目建設方案(含單體工程、道路綠化、配套設施等)及施工進度編制預售項目用款計劃,用款計劃應按照節點申請支取。

  預售項目竣工通過驗收備案(預售申報價格包含裝修的,裝修工程也應通過竣工驗收)並辦理項目不動産首次登記後,開發企業可向住建主管部門申請解除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監管賬戶對應多個預售項目的,應在其對應的所有預售項目均符合條件後才能解除監管。

  監管銀行違規將被移出名單

  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對存在違規行為的項目暫停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暫停該企業在轄區範圍內所有開發項目的預售許可、現售備案:1.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工程停工的;2.預售項目存在嚴重品質問題的;3.預售項目未按期交付使用的;4.違反規定直接收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的;5.未按要求及時將預售款、開發貸款等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6.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7.提供虛假資料套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的;8.代收代繳資金未及時繳交的;9.其他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為。

  監管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主管部門發函要求其限期整改,通報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處理,直至移出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單,取消承接新的監管業務:1.未按要求及時將預售款、開發貸款等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2.發現房地産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收存預售資金行為,未及時通報市住建局的;3.未經市住建局同意擅自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的;4.未按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數據介面規範傳輸數據的;5.其他違反預售資金監管規定的行為。

  移出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單的,兩年內不得再加入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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