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並規範小貸公司發展

2020-09-22 09:15:40 | 來源:經濟日報 | 責編:馮實

  小貸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企業法人。小貸公司促進了我國多層次信貸市場完善,在增加金融供給、豐富融資渠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日常經營中,部分小貸公司出現非法吸收存款、集資詐騙、暴力催收等問題,亟待整治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公佈《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對小貸公司的業務經營、風險防控、監督管理、政策支持等予以明確。監管部門堅持放管結合,一方面放寬部分政策要求,另一方面加強引導和監管,有助於規範小貸公司經營行為,在防範風險的同時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小貸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企業法人。2008年5月份,原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公佈《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就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事項提出要求,引導小貸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促進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

  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9074家,全行業實收資本9478億元,貸款餘額10043億元。小貸公司促進了我國多層次信貸市場完善,在增加金融供給、豐富融資渠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日常經營中,部分小貸公司出現非法吸收存款、集資詐騙、暴力催收等問題,亟待整治。

  與此同時,在實踐中,小貸組織法律地位不清晰、內部管理薄弱等問題日益突出,影響了小貸公司健康發展和持續服務能力。到2020年上半年,小貸公司存量為7333家,同比減少464家,貸款餘額8841億元,同比減少400億元。

  根據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文件,小貸公司由銀保監會負責制定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管和風險處置。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急用先行等思路,公佈了《通知》,完善了對小貸公司監管制度,引導小貸公司規範健康發展。

  首先,明確了小貸公司以放貸為主業。關於小貸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需要上位法律法規作出明確。《通知》強調小貸公司以放貸為主業,踐行普惠金融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小貸公司的金融屬性。同時,《通知》要求小貸公司將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作為重點服務對象,對服務對象的指向符合實際。

  其次,放寬了小貸公司融資杠桿比例。在《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小貸公司融資杠桿僅為1.5倍。此次《通知》明確,除向股東、銀行借款外,小貸公司還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資産證券化等方式融資,可達凈資産的5倍。放寬小貸公司融資比例限制,有助提高其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過,部分互聯網公司旗下的小貸公司,因此前融資杠桿過高,調整壓力較大,需引起足夠重視。

  再次,明確了對小貸公司的支持政策。在強調服務縣域的同時,允許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後,將小貸公司經營區域放寬到省級行政區域。對於網絡小貸公司,則另有規定。同時,鼓勵各地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貸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此外,重申銀行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合作,提供融資。

  最後,加強和改善對小貸公司的監管。《通知》從小貸公司資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戶信息等方面作出詳細規範,旨在引導小貸公司改善經營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努力實現健康發展。同時,考慮到小貸公司的雙層監管模式,《通知》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授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因地制宜對部分內容細化,有助於發揮地方政府的主觀能動性,減少“一刀切”監管帶來的弊端。

  總之,《通知》的公佈和實施,有助於加大對小貸公司的政策支持,規範小貸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推動小貸公司更好地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經濟。同時,建議加快出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進一步確立小貸公司的法律地位。(董希淼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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