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交通項目開展整治行動 消除招投標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2019-09-27 10:57:03|來源:多彩貴州網|編輯:周文進|責編:陳夢楠

  9月26日,從貴州省交通運輸廳網站獲悉,為規範招投標市場秩序,完善招投標體制機制,消除招投標過程中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設置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貴州省交通運輸廳決定在全省開展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行動。

(社會)貴州交通項目開展整治行動 消除招投標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貴州省交通運輸廳網站公佈通知

  本次整治行動的總體目標為進一步消除招投標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消除招投標過程中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外資企業設置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切實有效解決招投標活動中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保障不同所有制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招標人依法履行招標採購主體責任,依法規範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行為,降低市場運行成本,使招投標活動在工程項目建設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規範高效廉潔的招投標服務。

  整治範圍包括全省交通系統現行涉及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沒有體現到制度文件中的實踐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整治內容包括消除不合理限制和壁壘、規範招標文件編製備案、進一步降低投標交易成本、建立異議申訴受理機制及強化履約監管五個方面。

  消除不合理限制和壁壘

  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規定,清理、排查、糾正在招投標法規政策文件、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以及招投標實踐操作中,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設置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重點針對以下問題:

  1.違法設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業參與招投標的規定,以及雖然沒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實質上起到變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規定。

  2.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3.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註冊資本、資産總額、凈資産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

  4.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

  5.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6.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産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標人在本地註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

  9.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等事前審批或者審核環節。

  10.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複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採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11.在開標環節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到場,不接受經授權委託的投標人代表到場。

  12.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無法説明正當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評標標準、實施不客觀公正評價。

  14.採用抽籤、搖號等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15.限定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只能以現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

  16.簡單以註冊人員、業績數量等規模條件或者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評價企業的信用等級,或者設置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構成歧視的信用評價指標。

  17.不落實《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違法干涉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築等工程建設單位發包自主權。

  18.其他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設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壘。

  規範招標文件編製備案

  招標人應認真落實招標文件編制的主體責任,應對其編制的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的公平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編制的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限制和壁壘等問題進行認真自查,同時填寫《招標文件備案自查表》、《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自查表》並加蓋公章,與備案文件一併裝訂,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進一步降低投標交易成本

  招標人要規範投標保證金的收取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招標人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投標控制價的2%,不得限定只能以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及其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的投標人。對於此前遺留未退的投標保證金,各招標人要徹底清查,主動與投標企業對接,及時清退,切實減輕企業經濟負擔。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招標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履約保證金的支付形式,應由中標人自主選擇銀行保函或者現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招標人應充分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對投標人實施誠信差別對待。將交通建設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與招投標掛鉤,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按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等級作出明確的獎懲規定,對講誠信的從業單位在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方式、金額及退還時限上給予優惠。優惠措施以及信用評價結果的認定條件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

  建立異議申訴受理機制

  招標人應建立完善招投標異議申訴受理機制,形成相關管理制度。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受理異議申訴的相關部門、受理條件、聯繫電話等,並確保聯繫電話暢通,有人接聽。投標人提出的對招標文件條款、開標過程、中標候選人公示內容的異議申訴,招標人應按規定予以受理,並進行書面回復。招標人應實施異議申訴管理首問負責制,建立招投標異議申訴管理臺帳,對投標人提出的異議申訴、處理情況等信息予以記錄。

  強化履約監管

  招標人應加強對信息公開的重視力度,通過信息公開促進履約監管。招標人應嚴格執行招標文件關鍵內容、中標候選人相關信息、評標信息、投訴處理決定、招標投標當事人不良行為信息“五公開”制度,及時在省交通運輸廳網站“工程項目信息公開”欄目發佈相關信息。

  招標人應強化履約監管,實現履約、違約情況動態管理。對中標單位的違約行為及招投標過程中發現的圍標串標、借用資質、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並將相關情況及時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年度信用評價中扣分或進行動態評價,強化信用評價的警示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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