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如何減免?河北有了實施意見

2020-03-23 19:30:44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胡曉萌

  3月18日,河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對減免適用對象、執行期限、參保單位劃型、減免和退費流程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減免適用對象。實施意見提出,免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適用對象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靈活就業人員辦法繳費的參保人員(含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及財政出資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參保人員。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

  減免執行期限。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至4月,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執行期限為2020年2月至6月。費款所屬期屬於減免政策執行月份,在此期間申報核定、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享受相應減免政策。經批准緩繳的參保單位,在緩繳期內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減免政策。

  參保單位劃型。實施意見提出,河北省統一組織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單位進行劃型。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劃型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一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參保險種分別對參保單位劃型。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

  減免和退費流程。實施意見提出,除批准緩繳參保單位外,未在減免政策執行期內完成申報繳費,過期補繳減免政策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不享受相應減免政策。減免政策執行期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完成二級分戶管理單位劃型登記的,可自2月份起按規定享受相應減免政策。符合減免政策的參保單位2月份已申報未繳費的,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撤回已傳遞稅務部門應繳信息,按照減免政策核定應繳費額後重新傳遞稅務部門。2020年2月已徵收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確定單位繳費部分減免金額,對中小微企業批量發起退款,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依據參保單位申請,可衝抵以後月份繳費,也可退回。

  緩繳處理。實施意見指出,受疫情影響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以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申請,逐級上報至省人社廳批准。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河北日報記者 解楚楚 通訊員 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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