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

2020-04-16 15:42:18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石麗敏

  發揮政策激勵作用 增強社會參與動力

  河北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

  為解決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多、現實矛盾多、投入不足等突出問題,3月27日,河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河北省關於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實施辦法》,充分發揮政策激勵作用,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社會參與動力,加快推進河北省礦山生態修復。

  “實施辦法結合我省近年來礦山生態修復實踐,明確了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複利用、施行差別化土地供應、盤活礦山存量建設用地、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等激勵政策。”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介紹。

  實施辦法提出,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複利用。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整體修復後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以公開競爭方式分宗確定土地使用權人;也可將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併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並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與土地出讓合同。

  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擬作為國有農用地的,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雙方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産,使用中不得改變農用地性質。對於歷史遺留礦山廢棄集體建設用地,可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投資或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修復。以社會資本參與的,雙方應當簽訂礦山生態修復協議,落實生態修復任務與責任。

  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歷史遺留礦山廢棄集體建設用地修復後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出讓、出租方式用於發展相關産業;在礦山修復後的土地上發展旅遊産業,建設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的,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為盤活礦山存量建設用地,實施辦法明確了激勵政策。對於將正在開採礦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經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範圍內流轉使用。對於正在開採的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經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於同一法人企業在省域範圍內新採礦活動佔用同地類的農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庫,對跨縣、市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流轉使用實行統一管理。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壤環境品質要求、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前提下,並經依法批准後,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並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礦山企業可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用於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

  合理利用廢棄礦山石料。對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採類礦山的修復,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産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於本修復工程;確有剩餘的,可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銷售,銷售收益全部用於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河北日報記者 苑立立 通訊員 姜慧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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