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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實施意見
2020-11-26 10:34:49來源:吉林日報責編:路晶森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發〔2020〕9號)精神,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造力和市場活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吉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線,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堅持目標引領、問題導向,重點突破、先行先試,積極穩妥、安全可控工作原則,逐步實現要素市場體系健全完善、要素配置高效公平、要素流動自主有序,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推動高品質發展、實現吉林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發展打下堅實制度基礎。

二、推進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

(一)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1.健全完善配套制度。適時修訂土地管理相關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全省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城鄉土地要素市場的配套政策措施,實現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平等入市,實現同地、同價、同權。

2.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定出臺吉林省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配套政策,規範入市行為。開展基礎調查,準確界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性質、用途,做到權屬清晰,做好不動産登記工作。加快推進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科學預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用地空間。健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配置中市場行為的服務、監管體系。

3.全面推開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招拍挂制度,增加市場配置透明度,實現國有、集體用地有償使用公開透明、公平競爭。

4.擴大城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發揮土地資源服務保障作用。城鄉國有建設用地,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用地可以劃撥使用外,其他項目用地均實行有償使用。鼓勵交通、水利設施等建設用地進行有償使用,醫療、養老等非公益性項目建設用地也應實行有償使用。縮小徵地範圍,除法律規定的為公共利益需要的項目用地外,其他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徵收。

5.結合我省實際抓好國家即將出臺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製度和公共利益徵地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深化産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

6.創新工業用地供應方式。鼓勵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靈活多樣的土地供應方式。

7.探索增加混合産業用地供給模式、路徑。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實踐不同産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的模式和有效路徑。完善産業用地政策,創新使用方式,鼓勵市場主體利用國有和集體的存量房産、土地,建設現代物流、電子商務、節能環保、旅遊等經營性服務業項目。對原製造業企業與科研機構整體或部分轉型、轉製成立獨立法人實體,並從事研發設計、勘察、科技成果轉化轉移、信息技術服務和軟體開發及知識産權、綜合科技、節能環保等經營性服務的,執行過渡期土地政策,可以繼續按原土地用途和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三)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8.落實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促進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各項稅費制度。全面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國有企業存量用地、農村存量用地現狀和改造開發潛力摸底調查,為妥善處置提供支撐。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盤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

9.加大存量建設用地處置力度。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全面盤活老城區、各級各類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持續加大對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清理、消化力度,依法快速處置閒置土地。引導、鼓勵國有企業更多使用存量用地。

10.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按照《深化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方案》精神,在我省東、中、西部各選擇1個縣開展改革試點,探索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積累經驗,適時複製推廣。

11.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運行,穩步推進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推進建設用地整理,抓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為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四)完善土地管理體制

12.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完善政策體系,加大執行力度,精準把握耕地保護和建設用地關係,牢牢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奠定堅實基礎。

13.完善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施年度建設用地總量調控制度,實行土地供應動態管理,推動土地計劃指標更加合理化。城鄉建設用地指標更多由省級政府統籌負責。

14.加強土地管理基礎工作。完善土地供應利用統計監測機制,建立健全土地調查監測體系,進一步完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一張圖”基礎信息平臺監管體系。統籌城鄉用地佈局結構。實施全省城鄉一體、房地一體不動産統一登記。

三、引導勞動力要素合理暢通有序流動

(五)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15.全面放開、放寬進城落戶限制。探索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嚴格執行《吉林省全面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全面取消城市租房落戶對繳納社保年限的限制和配偶、子女、父母相互投靠落戶城鎮對年齡的限制,積極引導外來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

16.進一步完善居住證制度。全面提升居住證“含金量”,外來進城人員憑居住證,享有與戶籍居民同樣的就業、教育、醫療、養老、社會救助等公共資源的權利。

17.建立基本公共服務與常住人口掛鉤機制。組織開展推動義務教育、幼兒教育、公共醫療、就業創業、文化服務、養老服務等公共資源按常住人口規模設計和配置前期研究,適時提出工作舉措。

(六)暢通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渠道

18.健全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持續、深入開展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執法行動,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為。加大督導力度,發揮市場作用,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確保人才流動公平公正。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體系建設,評選一批人力資源誠信示範服務機構。建立健全協調銜接的勞動力、人才流動政策體系和合作機制。

19.暢通勞動力要素流動渠道。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公平就業環境,依法糾正身份、性別等就業歧視現象,保障城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利。暢通事業單位從其他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調配人才渠道。優化國有企事業單位面向社會選人用人機制,吸引、留住、用好各類人才。實施“大學生崗位開發計劃”,為振興發展引進留住後備人才。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公共管理崗位增加招錄比例。挖掘鄉鎮、街道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接納潛力,吸引更多大學生就業。完善配套政策,引導農民工、高校畢業生、復員軍人返鄉創業。組織開展春風行動暨就業援助月活動,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20.完善人事檔案管理和服務。按照檔案管理標準化、檔案業務辦理渠道多樣化、檔案存儲電子化要求,著力提升人事檔案信息化水準。

(七)完善技術技能評價制度

21.暢通職稱申報渠道。研究制定以職業能力為核心的技術技能職業標準。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係等制約,凡在我省工作的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均可審評職稱。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渠道。在高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區等專業技術人才密集的地區、領域設立職稱申報受理機構,或通過工商聯、協會商會、第三方仲介機構,組織受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省內授權組建的社會化專業評審委員會全部面向社會平等開放。專門開設符合政策要求的各類“高精尖缺”或特殊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定綠色通道。

22.推進社會化職稱評審。進一步下放職稱評審權限,支持專業技術人才密集、技術實力較強、內部管理規範的規模以上民營企業組建或聯合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程式經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後開展自主評審。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優勢突出、服務能力較強、行業自律水準高的社會組織組建社會化評審機構,開展行業內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推動“政府評價”向“社會評價”職能轉變。

23.完善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制定支持政策,鼓勵、支持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職業技能培訓基礎平臺建設,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創新培訓理念、管理體制,推動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落實國家技術工人評價制度等相關政策,全面推行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開展技能人才第三方評價試點工作。探索實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學歷證書互通銜接制度的具體路徑。

24.加強公共衛生隊伍建設。完善基層醫療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和崗位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特點的人才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培養壯大公共衛生防疫技能人才隊伍,提高應對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八)加大人才引進力度

25.暢通海外科學家來吉創新創業通道。建立職能清晰、流程規範、服務高效的工作機制,暢通海外科學家來吉工作通道。貫徹落實引進人才配偶就業及子女就學政策,對域外引進各類人才開展職稱人才類別認定。制定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吉外國人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為來吉外籍高層次人才、外籍華人、在吉工作的外國人和外國留學生等群體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26.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實施“長白山人才工程”和“五個專項”引才計劃,引進和支持一批傑出人才、領軍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四、推進資本要素市場化配置

(九)完善股票市場基礎制度

27.落實股票市場基礎制度改革新要求。組織上市公司精準把握國家股票市場發行、交易、退市等制度新變化,更好適應新制度、新規則要求。

28.鼓勵引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推動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上市公司,履行現金分紅義務,提高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的佔比,增強現金分紅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29.適應股票市場改革發展新要求。支持、引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主動適應股票市場改革完善的新機遇、新形勢、新挑戰,努力推動省內具備條件的企業在主板、科創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融資,借助資本市場加快發展。

(十)加快發展債券市場

30.穩步擴大債券市場融資規模。搶抓國家政策新機遇,創新模式和路徑,擴大債券融資規模。建立完善債券發行企業庫,推動債券發行入庫企業倍增,為債券市場融資奠定基礎。

31.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和違約處置機制。建立完善吉林省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與信息共享機制。探索設立企業發債綜合協調機制和擬發債企業與仲介機構常態化對接平臺。探索組建東北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東北三省一區企業融資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務實的增信服務。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加強對評級機構的備案管理,規範評級機構業務行為,促進評級品質不斷提升。

(十一)增加有效金融服務供給

32.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鼓勵、引導企業上市發展,實施上市驅動工程。推動資源整合,扶持和引導企業通過並購重組等方式上市。引導基金公司向現代資産管理機構轉型。培育發展私募基金市場,做實做大各級各類産業引導基金。加快推進數字吉林建設産業引導基金、農村新型普惠融資服務體系引導基金的設立和運營。推動吉林股交所改革發展,構建多元化、一條龍服務體系。利用吉林省資本市場活躍區(吉林股交所通化分公司)試點經驗,打造企業展示、孵化培育、業務發現、市政府扶持中小微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並在全省範圍內複製、推廣。幫助更多企業通過發行私募股票、私募可轉債擴充資本,引進戰略投資。組建省級農村産權交易流轉市場,整合各地農村産權交易網點,形成健全的全省互聯互通的農村産權流轉市場體系。開展鄉村振興金融改革創新試點。建設“三支柱一市場”農村新型普惠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標準化基礎金融服務站鋪設。

33.積極引入域外金融機構。推動更多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推動平安銀行、和諧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交銀康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儘快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積極組建消費金融機構,彌補金融業態空白。推動各類金融機構充分利用銀行、券商、私募基金、資産管理公司等機構金融資源,擴大合作應對資本市場變化,為省內重點産業及企業挖掘新的業務增長點提供市場空間。加強對新興産業培育、傳統産業升級、小微企業發展等領域的金融服務,促進金融便利化。

34.增加服務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金融服務供給。金融機構單列小微企業信貸計劃。開展應收款、存貨及倉單抵質押等多種形式貸款業務。督導金融機構努力實現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增量擴面、提質降本”,提升金融服務小微和民營企業的品質和效果。

35.積極推進綠色金融創新。建立完善省生態經濟重點項目庫,利用吉林省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受理系統(吉企銀通)定期、擇優向金融機構推薦綠色項目和企業。與銀行機構建立長期合作機制,鼓勵銀行機構向大型綠色項目提供中長期貸款支持。推動長春新區等具備條件的地區申報建設國家綠色金融創新發展試驗區,支持其他有意願、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相關申報創建工作,成熟一家、申報一家。發展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綠色保險,探索發展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等環境權益融資工具,開發碳金融等市場化産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探索建立綠色産業基金。強化吉林省法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不含村鎮銀行)綠色信貸業績工作自我評價,引導和增強金融機構加大綠色金融業務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強化考評成果應用。

(十二)積極擴大金融業國際合作

36.暢通國際金融合作通道。充分利用“大圖們倡議”等國際合作機制,加強同俄、日、韓、朝等東北亞地區國家及比鄰地方政府的交流對接,通過“中國-東北亞博覽會”“中國-圖們江地區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等展會平臺,開展國際金融合作,提升區域金融合作水準。

37.鼓勵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走出去”。支持省內金融機構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與設立域外法人機構,多渠道參加國際金融交易。

五、加快發展技術要素市場

(十三)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産權制度

38.深化科技成果産權制度改革。選擇具備條件的國家級新區、國家級開發區和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探索開展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革試點。

39.強化知識産權保護和運用。改革完善知識産權保護體系,支持知識産權優勢示範企業建設,指導企業強化知識産權管理規範,提高知識産權市場化運營能力。

(十四)完善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方式

40.建立健全多元支持機制。修訂《吉林省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吉林省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完善科研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方式,建立健全多元化支持機制。

41.建立專業機構管理項目機制。按照市場化、專業化方向,整合資源、優化職能,建立社會化專業機構管理項目機制。

42.支持重大科技項目攻關。組織和推薦符合條件、有實力的企業申請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組織專門或聯合攻關。

43.建立市場化社會化科研成果評價制度。制定出臺《吉林省科技成果評價管理辦法》,促進科技成果評價工作向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發展。

44.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常態化路演和科技創新諮詢制度。依託國家技術轉移東北中心(吉林省科技大市場,以下簡稱國家技術轉移東北中心)常態化開展科技成果徵集、發佈和路演對接活動。建立健全科技創新諮詢制度。

(十五)培育發展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

45.健全技術市場體系。持續推進國家技術轉移東北中心建設,完善配套設施,提供“一站式”全鏈條服務。推動國家技術轉移東北中心與各市(州)分市場構建起覆蓋全省統一開放的技術市場。

46.推進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企業、高端人才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服務類企業申報省級技術轉移機構,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

47.穩妥推進科研院所分類改革。堅持市場化、企業化改革方向,加快推進應用技術類科研院所分類改革,促進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加快發展壯大。

48.健全技術人才培養體系。依託國家技術轉移東北中心人才培訓基地,完善“基地、大綱、教材、師資”四位一體的人才培養體系,組織技術經紀人培訓。

(十六)促進技術要素與資本要素融合發展49.推動科技成果資本化。鼓勵引導具備條件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積極利用科技成果,通過科技股權、科技保險等方式,開展與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私募基金的合資合作,加快技術要素資本化進程。

50.創新融資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導商業銀行拓展抵質押物範圍,開展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産權質押、預期收益質押等業務,為技術成果轉移轉化提供更多金融産品服務。

(十七)支持國際科技創新合作

51.利用開放平臺開展科技合作。利用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範區、中俄科技園、中白(白俄羅斯)科技園等平臺,推動在汽車製造、現代農業、軌道交通、生物技術等我省優勢領域科技創新合作,探索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新模式,擴大科技領域對外開放。

52.推動政府間、院所間科技創新合作。加強與俄羅斯、朝鮮、韓國、日本等東北亞區域國家及“一帶一路”國家政府間的科技合作。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業與國外開展相關領域技術交流合作和國際聯合研究。將現代醫藥、生物技術等領域研究納入吉林省科技發展計劃國際合作項目指南。

53.積極發展技術貿易。組織企業參加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開拓國際市場。用足用活外經貿資金扶持政策,鼓勵支持技術貿易企業加快發展,擴大技術貿易規模。

六、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十八)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

54.推進政府數據有效生成。統籌數據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持續完善“吉林祥雲”大數據平臺功能,整合政務雲平臺,實現全省“一朵雲”統籌管理。強化頂層設計,統籌建設面向政務服務、高效集成的業務中臺、數據中臺,推動數據資源基礎設施效能提升。持續提升電子政務外網功能,補齊城域網建設短板,推動網絡提速升級,促進政府部門互聯互通,加快數據有效匯集。統籌開展各項信息化項目建設,促進政府數據有效生成。

55.規範數據資源有序採集。制定出臺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目錄,明確公共數據的範圍及提供單。各地各部門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在公共數據目錄內採集公共數據,並確保數據採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推動人工智能、可穿戴設備、車聯網、物聯網等領域數據採集標準化。

56.推進數據資源開放共享。遵循“根據需求,強制入庫”的原則,將各地各部門數據全面歸集到省級公共基礎數據庫及各專業數據庫中,實現數據的有效匯集整合。依法依規建立完善吉林省經濟治理基礎數據庫,為黨委和政府加強經濟治理提供更豐富更精準的數據依據。適時制定發佈共享責任清單,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地各部門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無償共享公共數據。依託“吉林祥雲”大數據平臺,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數據開放平臺,做到設施共享、數據共享。有序推進企業登記、社會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氣象等相關領域公共數據和信息資源,在實現數據脫敏脫密的前提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社會開放。

(十九)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

57.培育數據經濟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進一步推進數據資源在政務服務、經濟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保護等領域的廣泛應用,改善公共治理方式,打造數字化社會治理新模式。以數字吉林建設為引領,利用大數據、互聯網、物聯網、5G通信、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加快培育數字經濟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延伸多領域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加強大數據技術在農業、製造業、服務業領域的廣泛應用,搭建省級城市綜合管理服務平臺,開展數字農業試點縣建設,推進“吉林省高速公路智慧化示範工程”“吉林省高緯度季凍區智慧公路提升試點工程”項目建設,提升社會數據資源價值。

58.充分挖掘信用數據價值。強化信用平臺建設,匯集社會信用數據,探索信用數據資源在金融等更多領域應用。

59.建立數據要素資源交易制度規範。制定出臺《吉林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明確數據資源使用規則、範圍、邊界,促進數據資源依法有序發展應用。建設數據市場交易標準體系,鼓勵引導數據依法交易流通,規範數據資源應用管理,提升數據資源經濟價值。

(二十)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

60.建立嚴格的數據資源安全保護制度。規範數據資源管理,防止非法獲取數據資源。建立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安全監測預警、安全應急處置等機制。落實數據隱私保護制度和安全審查制度,規範各類市場主體的數據資源使用行為。加強對各類數據的分級分類管理,保護公共數據、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數據。

七、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

(二十一)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要素價格機制

61.指導推動各地完成城鄉各類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實施,建立與市場價格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形成健全地價體系。

62.實行發佈企業工資指導線工作制度,落實並完善工資決定和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二十二)加強要素價格管理和監督

63.推動政府由制定具體價格水準向制定定價規則轉變,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價自主權。

64.利用大數據等數據技術,建立要素價格調查和信息發佈制度,構建要素價格公示和動態監測預警體系。

65.做好要素市場價格跟蹤評估,完善要素市場價格異常波動調節機制。

66.加強要素領域價格反壟斷工作,維護要素市場價格秩序。

(二十三)健全生産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

67.督促指導企業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鼓勵企業根據經濟效益和經營狀況,引導企業薪酬分配向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傾斜。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重點向科研人才、技能型人才、高級管理人才等領域傾斜。

68.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督促指導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做好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落實事業單位基本工資調整機制,完善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八、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

(二十四)健全要素市場化交易平臺

69.拓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功能。在現有交易功能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範圍,拓展平臺功能。

70.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平臺,完善技術成果轉化公開交易與監管體系。謀劃建設吉林省大數據交易市場,依法合規開展數據交易。

71.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參與要素交易平臺建設,堅持多元主體參與,形成各方合力,做到建設共同推進、安全共同維護、治理共同參與、成果共同分享。

(二十五)完善要素交易規則和服務

72.研究制定吉林省土地、技術市場交易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

73.推進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推動落實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平臺建設方案,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從依託有形市場向電子化平臺轉變。

74.引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資産證券化産品,拓寬融資渠道。

75.鼓勵要素交易平臺與各類金融機構、仲介機構合作,形成涵蓋産權界定、價格評估、流轉交易、擔保、保險等業務的綜合服務體系。

(二十六)提升要素交易監管水準

76.打破地方保護,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規範交易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77.健全投訴舉報查處機制,防止發生損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行為。

78.推動省市縣三級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建設,逐步歸集各級各部門數據,修改完善省市縣三級信用“四張清單”,形成聯合獎懲對象主體名單,開展聯合懲戒和信用修復,與省社會信用綜合服務平臺共享。

79.建立健全交易風險防範處置機制,有效化解各類風險。

(二十七)增強要素應急配置能力

80.把要素的應急管理和配置納入全省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適應應急物資生産調配和應急管理需要,建立對相關生産要素的緊急調撥、採購等制度,提高應急狀態下的要素高效協同配置能力。

81.依託“吉林祥雲”大數據平臺,採用雲化技術路線,規劃建設適應新時代、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的吉林省應急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不斷提高應急管理能力、疫情防控能力、資源調配能力、社會管理能力。

九、組織保障

(二十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82.各地各部門要把推動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要建立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建立臺賬管理制度,實現年度工作任務清單化,實行挂圖施工,銷號管理,確保各項重點任務有序推進。

83.各地各部門要待國家制定推出相關改革決策部署後,第一時間研究制定出臺我省配套政策措施,確保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在我省落地實施。

(二十九)營造良好改革環境

84.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良好改革發展環境。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進一步減少政府對要素的直接配置。

85.深化國企國資改革,制定貫徹落實國家《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具體意見。全面推進吉林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86.統一規範準入許可、特許經營、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方面的地方性規定、做法,確保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獲取要素資源。

(三十)推動改革穩步實施

87.加強組織協調、綜合指導、督查檢查,總結推廣經驗,及時推動解決重大問題。

88.認真研究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不符合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地方性規章制度,按程式抓緊推動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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