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加強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 “地籠”漁具全年禁用

2019-04-19 09:34:13|來源:齊魯網|編輯:石麗敏 |責編:李勝蘭

  齊魯網4月18日訊  省農業農村廳消息,日前,山東發佈《關於加強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的通知》,切實保護海洋漁業資源,加強海上漁船管控,保持海上生産形勢穩定。

  海洋伏季休漁有關規定

  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釣具作業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撈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伏季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定置作業(含鳀魚落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

  山東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海蜇的專項捕撈生産,根據國家統一部署,今年全部納入限額捕撈管理,具體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通知。

  在承包的增養殖區域內,利用自有漁船採捕自繁自養貝類資源的,由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報省、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嚴禁在自然海域內採捕天然貝類資源。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産、銷售和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漁具和定置串聯倒須籠(俗稱“地籠”,全年禁用)。

  嚴禁生産、經營單位和個人在休漁期間為應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嚴禁收購、運輸、代加工違規漁船漁獲。

  因實施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委託的海洋漁業資源監測調查或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調查以及軍事用途需租用漁船在山東管轄海域從事漁業及相關活動的,須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租用養殖漁船能解決的,不得使用捕撈漁船,其他項目原則不予批准。申請材料中應包括項目任務書、租賃合同等,要明確監測調查的時間、位置、範圍、頻次及使用的船舶等。

  根據有關要求,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須嚴格執行船籍港休漁、轉港申請批准、漁政執法協作、海查陸處、船廠巡查、統一處罰標準、違規漁船黑名單、行刑銜接、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案件掛牌督辦等十項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制度。認真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停港漁船的監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強化漁船漁港監管和安全管理。對2019年5月1日12時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以及伏季休漁期間擅自轉移停泊地點、異地塢修未按規定到達或返回、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被查處1次、異地停靠無法核實船位的,扣減其當年度15%的漁業生産成本補貼;5月5日12時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漁期間擅自轉移停泊地點或異地塢修未按規定到達或返回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內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被查處2次及以上或列入黑名單、被國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掛牌督辦且經調查核實確認的漁船,扣除其當年度全部漁業生産成本補貼;養殖漁船從事捕撈作業的,扣減其當年度50%的漁業生産成本補貼。

  同時,山東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漁業執法機構將加強海陸聯合監督檢查,按照“中國漁政亮劍2019”系列專項執法行動要求,加強對漁船實時管控,加大海陸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涉漁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涉漁“三無”船舶和“絕戶網”等違規漁具;對查獲的涉漁“三無”船舶一律扣押回港,交由船東戶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規沒收,集中處置;對查獲的“絕戶網”等違規漁具,一律採取公開集中銷毀的方式統一處置。加強對水産品運輸車輛、加工企業、批發市場等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運輸、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水産品等行為。強化對修造船廠等場所的執法巡查,從嚴查處借塢修之名違規出海行為。強化漁業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加大漁業領域涉黑涉惡案件的查處力度,重點打擊在使用涉漁“三無”船舶、帶頭違反伏季休漁制度等行為中滋生的漁霸、船霸、港霸、海霸等涉黑涉惡勢力,該移交的堅決移交,嚴禁以罰代刑。(閃電新聞記者 劉金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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