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消息:今年以來,江西省市場監管系統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不斷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攥成“鐵拳”,嚴厲打擊生産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留超標食品和“山寨”酒水飲料行為,依法嚴查生産經營侵權假冒産品等違法行為,大力整治“神醫”“神藥”等虛假醫療廣告,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
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浮梁縣聚香茗商行銷售假冒“茅臺”品牌註冊商標權案
景德鎮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28日對江西浮梁縣聚香茗商行進行現場檢查,在其倉庫發現待銷售“茅臺”品牌白酒96瓶。該局聯繫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員對上述産品進行鑒定。經鑒定,浮梁縣聚香茗商行銷售的96瓶“茅臺”品牌白酒非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産,屬假冒註冊商標的産品。
經案件調查確認,聚香茗商行負責人付紅淩在明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公安機關另案處理)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酒後,于2019年1月、5月、7月以及2020年1月,分四次通過微信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2600元/箱(一箱6瓶)的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入假冒註冊商標的“茅臺”酒42箱,共計採購金額為109200元。其中26箱已經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為1500元/瓶(一箱6瓶,9000元/箱),剩餘16箱已被該局查封扣押,當事人非法銷售金額234000元。
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及《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將該案件移送景德鎮市公安局食品藥品和環境污染犯罪偵查分局依法處理。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將此案移送昌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新餘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餘市新林氣體有限公司未依法充裝氣瓶案
2021年6月16日,新餘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新餘市新林氣體有限公司未依法充裝氣瓶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以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5月14日,新餘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新餘市新林氣體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以下問題:該公司充裝區的2個已充滿氣瓶(編號為18A0395245、20A0392412)超期未檢;充裝氣瓶前後未依法做好檢查和充裝記錄。執法人員當即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余市監特令〔2021〕第8號),責令該公司負責人立即停止交付使用上述2隻氧氣瓶;將上述2隻氧氣瓶立即送檢,經檢驗合格後方可用於充裝;充裝須作出記錄。
吉安市吉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養生中心發佈虛假廣告案
近日,江西吉安市吉州區市民肖某向吉安市吉州區市場監管局舉報,稱某養生中心通過公眾微信推送和發佈虛假宣傳廣告,誤導其花費30余萬元在青島某醫療美容有限公司某醫療美容診所做了一個溶脂手術,術後不僅全身疼痛而且無力無法動彈。吉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上述舉報組織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核查,發現該養生中心涉嫌虛假宣傳,並對其立案調查。
吉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其停止發佈虛假廣告,並對其違法行為處以13萬元罰款。
撫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江西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撫州分公司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收取終端用戶(商戶)轉供電環節電價分別為1.2元/度、1.11元/度、1.08元/度、1.04元/度不等,合計獲取電價差價款257453.0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江西省發改委、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於繼續做好清理規範轉供電環節加價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該局擬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責令改正,對未退還終端用戶(商戶)257453.02元的費用予以沒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即257453.02元,罰沒款合計金額514906.04元,上繳財政。
萍鄉市湘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生産銷售食品外包裝不合格産品案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萍鄉市某包裝廠生産銷售的蛋糕底托(規格型號:25×25cm)開展産品品質監督抽查。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産銷售的蛋糕底托(規格型號:25×25cm)的“熒光性物質”檢驗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該局依法對上述不合格産品予以扣押,當場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特殊化粧品、經營未備案的進口普通化粧品案
2021年7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九江城區某化粧品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特殊化粧品、經營未備案進口普通化粧品的行為作出了沒收違法産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沒款27972.3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該店在化粧品經營活動中,沒有定期檢查並及時處理超過使用期限的化粧品,將超過使用期限的特殊化粧品進行銷售;沒有充分履行進貨查驗法定義務,將未取得備案憑證的進口普通化粧品進行銷售,違規經營獲得1972.3元。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2021年8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九江某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案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將案件中所涉“黑仲介”涉嫌違法線索已移送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經查,當事人利用微信平臺購買學生信息共1486條,然後利用擅自收集來的消費者信息,在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要求的情況下,以撥打電話的方式進行商業內容的推送,侵害了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應該得到保護的權利。
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案
根據“12345”政府熱線平臺轉來舉報,反應江西某實業有限公司銷售的紅星桃花源築商品房存在欺騙消費和違規收費問題。
經核查,當事人于2021年1月5日起,把由商業銀行繳納抵押權登記的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的價格違法行為,違法所得39760元。經初步審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南昌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該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給予違法所得兩倍計人民幣7952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上繳國庫。
景德鎮市樂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虛假宣傳案
2021年6月21日,接群眾舉報,樂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西同景堂養生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櫃檯放有“同景堂”姨媽膏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執法人員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虛假宣傳和引人誤解違法經營行為。2021年6月25日,執法人員進行回訪檢查,當事人仍未對淘寶旗艦店內宣傳廣告進行整改,該局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調查。
樂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虛假宣傳違法經營行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本著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該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7800元,上繳國庫。
九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轉供電環節違規收費案
2021年7月,九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江西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在轉供電中不執行政府定價,違規向用戶多收電費行為作出了警告,責令其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2.3193萬元,罰款2.319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當事人在轉供電過程中,對商戶實行不同的轉供電價格,違規收取電費2.3193萬元。(文 張洪敏 張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