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校園欺淩不能重教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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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校園欺淩案進行宣判,五名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這一判決表明,未成年人實施暴力傷害,同樣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11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公佈的《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同樣把焦點對准校園暴力,多個議案呼籲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反校園暴力法。面對頻頻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法律必須及時跟上。

我國目前並沒有專門針對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一般發生校園暴力事件後,根據具體情節和造成的損害後果適用我國民法或刑法中的相關內容。但從實施效果來看,似乎並未對施暴的未成年人形成明顯的威懾力。首先,刑法對承擔刑事責任具有年齡的限定。對於沒有達到責任年齡的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即便行為十分惡劣,也無法給予其大眾所“想像”的懲罰。其次,我國刑法對違法犯罪行為,除了有性質的要求,往往還有程度的要求。對於校園暴力中常見的故意傷害、侮辱、威脅等欺淩行為,如果沒有達到刑法所要求的“量”的標準,即便引起廣泛的社會反響,也無法按照刑法給予刑事處罰。

除了立法中的問題,在司法領域也容易出現對施暴者重教育輕懲罰的現象。雖然我國司法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但在具體裁判時如果不全面考慮案情則容易走向極端。有的公安部門或法院在處理校園暴力事件時會認為實施暴力的學生年齡尚小,如果處理嚴重可能會影響其未來發展,而一律輕懲罰、重教育,導致現實中很多校園暴力事件的處理方式簡單化為施暴學生家長給予受害者一定的金錢賠償。施暴學生並沒有承擔更為嚴重的後果,很難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從而很可能導致暴力行為的再次發生。

目前法律對於校園暴力行為的懲治存在一定真空地帶。校園暴力方面法律的缺位導致施暴者的犯罪成本較低,實施暴力行為後得不到相應的懲治,從而使得國內校園暴力長期以來停留在道德層次,而沒有上升為法律問題,形成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人人有責,一旦出了問題卻人人無責”的局面。

校園暴力本身與一般的違法犯罪行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針對校園暴力行為,應當從預防、教育、懲戒、行為矯治等方面著手,制定專門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一方面,立法應明確對校園暴力行為的界定和不同主體預防校園暴力的責任。建議根據校園暴力形態的發展逐步完善對校園暴力行為的法律界定。另外,立法應明確政府、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在預防校園暴力的不同層面的具體責任,只有從法律上明確每個主體的責任,才能消除“出了問題人人無責”的局面。

另一方面,則應建立對不同程度校園暴力的懲戒機制,建立寬嚴相濟的懲戒措施,對於已經觸犯刑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暴力行為,必須依照法律對施暴者進行處罰;對於不構成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暴力行為,可以採取嚴加管教、社區矯治等方法進行教育。對那些實施暴力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危害,但由於年齡問題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孩子,法律應當設計新的制度和教育矯正措施,來加以懲戒。總之,應當通過法律上的懲戒機制給予施暴者以威懾力,讓施暴者和其他旁觀者意識到為暴力行為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從而減少和杜絕校園暴力行為的發生。

(作者係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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