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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芳》和"水軍"之爭有法可依 "水軍"才是弱勢

2017-02-26 07:57:27|來源:網易|編輯:梁寧

  

  《孤芳不自賞》高關注  

  網易娛樂2月25日報道 據新京報報道 《孤芳不自賞》(以下簡稱“孤芳”)水軍討薪事件真相未明,但影視圈內的競爭亂象已昭然若揭。“水軍”黑色産業鏈條應引起網絡平臺和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法律的利刃應整肅“盲目瘋搶大IP,砸下重金請明星,劇本創作不用心,製作粗糙辣眼睛,雇用水軍刷好評”的影視圈,不僅做“清道夫”,更做“衛道士”。

  “水軍”難治因難斷定評價背後是否有交易

  近日,在演員天價片酬、主演軋戲、替身出演、摳像處理之後,熱播連續劇《孤芳不自賞》再次深陷“水軍討薪”風波。杭州通明傳媒公司公開表明《孤芳》買其水軍刷好評,後續又不按約付款,即使《孤芳》官微極力否認稱“別炒了,不想紅”,這部片子還是又一次不留餘地地“紅”了一回。

  《孤芳》自殺青後負面評價就不少,但拋開片子的品質不論,這次“水軍討薪”事件第一次將水軍和疑似互聯網僱主之間的糾葛大明大亮地搬上了臺面,讓觀眾大跌眼鏡。《孤芳》劇組究竟是理虧還是遭人抹黑未有定論,但“水軍”的角色卻尤其值得關注。

  對於影視圈和觀眾而言,“水軍”並非新鮮事物。這股憑藉大量刷輿論而為僱主造勢的力量,捧紅和抹黑能力都不容小覷。具備正常道德評價能力的人都可以判斷出:這事兒做得不對。但是大部分人拿不準的是,這違法嗎?

  從法律上講,我國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在互聯網上發表自己的觀點和評價無可非議,但對於水軍違背自己本來的認知而肆意刷出僱主要求的言論的行為,法律的管控卻並不容易。原因很簡單:法律本身很難判斷某個評價到底是否出於個人的實際觀點還是“水軍”的“工作需要”。再退一步説,即使認定言論來自於“水軍”所為,在合理限度內的讚揚和批評觀點並不能成為認定“違法”的依據——法律很少單純因為公民“昧著良心”而施加懲罰,無論實際情況站在道德角度上有多應該受到譴責。

  涉及虛假信息的“水軍”處在法律弱勢

  但“觀點”事小,如果涉及“虛假信息”,那麼發佈者就“攤上大事了”。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或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儘管成立非法經營罪有數額的限制,成立尋釁滋事罪需要達到“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後者包含著司法一定的裁量區間,但國家整肅網絡水軍行為的決心可見一斑。無論《孤芳》劇組聘請水軍、擾亂互聯網信息市場的行為是否屬實,也許在法律面前,自己坐實“水軍”之名的通明傳媒才是最該擔心的。

  “水軍”鏈條應引起法律界重視

  顯然,面對互聯網陣營裏各大水軍“玫瑰與板磚齊飛”的亂象,法律的態度是曾經的政治課本上再熟悉不過的話:“言論自由不是無限制的絕對自由”。正如中國政法大學的朱巍老師所言:“網民口碑是互聯網商業信用的基石,也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基礎,更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直接決定著商家的市場佔有率。”而搶佔口碑的背後,催生的是水軍僱主和水軍公司雙方的畸形需求,而輿論由此被引向“一邊倒”的窘境,優劣黑白任意顛倒。《孤芳》水軍討薪事件真相未明,但影視圈內的競爭亂象已昭然若揭。

  希望真相大白之日,這條黑色鏈條能夠引起網絡平臺和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更希望法律的利刃能整肅“盲目瘋搶大IP,砸下重金請明星,劇本創作不用心,製作粗糙辣眼睛,雇用水軍刷好評”的影視圈,不僅做“清道夫”,更做“衛道士”。

  □黑兔(法學碩士)

  若訴諸法律,結果可能是……

  我國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中都對言論自由的禁區劃出了明顯的邊界:侮辱、誹謗他人、侵犯公民名譽及法人商譽、謊報險情警情、揚言以危險方法擾亂公共秩序、編造和故意傳播恐怖信息等,都將面臨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水軍”也好,劇組也罷,都絕不能肆意觸碰法律的紅線。

  ●假如《孤芳》劇組沒有買水軍,傳媒公司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

  倘若《孤芳》劇組確係無辜,並願意訴諸法律手段,則通明傳媒在承擔前述可能的刑事責任之外,還很可能因為歪曲事實、散佈謠言侵犯商譽而面臨民事賠償責任。2015年9月,《每日經濟新聞》因刊登虛假報道抹黑360公司及其産品,被判決賠償對方150萬元並致歉的事例,雖非源於水軍,但足當前車之鑒。

  ●假如《孤芳》劇組買了水軍,雙方都難辭其咎。

  反過來,如果《孤芳》劇組雇傭水軍確有其事,也同樣面臨著因擾亂互聯網信息市場秩序,而成立非法經營的風險,而涉案的通明傳媒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就要看之後所能查明的水軍實際“水”出來的內容和涉案的金額了。類似是否成立非法經營罪之類的問題,如果通明傳媒在與《孤芳》“合作”之前已有先例,所有的此類“有償水軍”,原則上都將被考慮進定罪量刑的因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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