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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確立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2017-04-17 08:29:29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陳偉讚 責編:董健雄

  原標題:首次確立: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

  南方日報訊:16日筆者從省人社廳獲悉,《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辦法》)已于日前公佈,今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首次確立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規定仲裁機構可以根據案件處理需要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到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導致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的相關事實無法查明的,將承擔不利後果。

  立法助推爭議簡便快捷解決

  我省作為經濟大省、人口大省、流動就業大省,受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影響,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總量較大,集體爭議案件多發,案件處理壓力較大。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在調解仲裁實踐中,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處理的法律依據,各地在推動辦案改革,簡便快捷處理爭議方面遇到法律依據不足、調解工作程式缺乏細化規定、調解工作不夠規範等突出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規範案件調解仲裁處理程式,優化辦案流程,提高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1995年發佈的《廣東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已不適應我省的現實需要,需要修訂。

  《辦法》實施後,將對暢通調解、仲裁渠道,充分發揮調解仲裁製度優勢,高效便捷保障權益、化解爭議,促進我省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産生重要影響。

  基層調解組織快立快調15日內辦結

  《辦法》強調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以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促進爭議就地就近化解。要求用人單位建立與職工的溝通協商機制,暢通職工訴求表達渠道,及時回應職工的訴求;生産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需先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建立多元化調解體系、推進社會化調解;調解保密等。

  在調解快捷便利方面,《辦法》規定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人民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應噹噹場出具收件回執,原則上應噹噹場徵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3日內開展調解,原則上15日內辦結。

  為幫助當事人維護好自身權益,減少其因缺乏相應法律知識而受到的權益損害,《辦法》規定在案件多發地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仲裁機構派駐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職工追索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需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仲裁員實行分級管理,今後全省專職仲裁員將分為9級,可以逐級晉陞,從而加強了仲裁員職業保障。

  調解、仲裁、監察執法緊密銜接

  保障調解與仲裁程式的順利銜接,是確保爭議法治化軌道有效解決的關鍵。為此《辦法》從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調解不成功的,調解組織應當同時為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提供指引和協助。二是仲裁機構可以委託調解組織辦理仲裁申請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三是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審查確認,材料齊備的,仲裁機構可以當場作出審查決定,審查確認後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四是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未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辦法》同時規定建立仲裁和勞動監察銜接制度,仲裁機構發現涉案單位存在其他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如拖欠涉案當事人之外的勞動者加班工資,或者在工時、休息休假等方面存在勞動違法情形的,可以建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處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爭議。 (記者 田迪迪 通訊員 粵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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