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5月1日起施行
國際在線廣東頻道消息(陳偉讚 耿樂):從廣東省人社廳獲悉,《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4號,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省政府已經公佈,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在創新完善勞動人事爭議的預防、調解、仲裁製度機制等方面有不少亮點。
立法助推勞動人事爭議簡便快捷解決
廣東省作為經濟大省、人口大省、流動就業大省,受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影響,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總量較大,集體爭議案件多發,案件處理壓力較大。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為及時妥善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促進廣東省勞動關係和諧,1995年發佈的《廣東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已不適應廣東省的現實需要,需要修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勞動爭議預防、調解、仲裁等勞動關係協調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規範化、制度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調解仲裁實踐中,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處理的法律依據,各地在推動辦案改革,簡便快捷處理爭議方面遇到法律依據不足、調解工作程式缺乏細化規定、調解工作不夠規範等突出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規範案件調解仲裁處理程式,優化辦案流程,提高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
《辦法》實施後,將對暢通調解、仲裁渠道,充分發揮調解仲裁製度優勢,高效便捷保障權益、化解爭議,促進廣東省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産生重要影響。
基層調解組織快立快調15日內辦結
《辦法》強調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以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促進爭議就地就近化解。要求用人單位建立與職工的溝通協商機制,暢通職工訴求表達渠道,及時回應職工的訴求;生産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需先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建立多元化調解體系、推進社會化調解;調解保密等。
在調解快捷便利方面,《辦法》規定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人民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應噹噹場出具收件回執,原則上應噹噹場徵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3日內開展調解,原則上15日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