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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立案

2017-06-06 09:43:27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陳偉讚 責編:董健雄

  南方日報訊:5日,筆者從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檢察院獲悉,因傾倒重金屬廢水污染水溝,由惠陽區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的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廣東省環境保護基金會作為原告,請求法院判定污染責任企業及其實際負責人兩被告賠償20萬元,並承擔污染損害評估費用和全部訴訟費用。此案是惠州市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偷排企業負責人領刑後仍被起訴

  2015年12月30日,惠州市惠陽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惠州市維梟五金製品有限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李某福涉嫌偷排每日生産作業産生的大約700-800公斤的廢水。經調查,該五金制廠主要從事手機金屬件加工,與第三方公司簽訂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工業廢水處理合同。

  自2015年7月1日起,李某福安排工人將生産作業時産生的清洗廢水在未經任何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排放至外面水溝。同年12月30日,惠陽區環保局對該公司進行檢查,並對排放廢水進行抽樣檢測,監測報告顯示多項指標嚴重超標。

  被告人李某福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經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福犯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由於該五金製品公司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水環境中,除負有刑事責任外,還涉嫌損害公共環境利益。

  2017年5月27日,在惠陽區檢察院和惠陽區環保局的支持起訴下,廣東省環保基金會作為原告,對該起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提起公益訴訟。經審查認定,起訴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審理。

  三方協調聯動促成首宗公益訴訟

  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為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然而,惠州市屬於公益訴訟非試點地區,誰作為本次公益訴訟的原告成了一道現實難題。

  為此,惠陽區檢察院在立案審查後,主動發函聯繫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即廣東省環保基金會,並向其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同時刊登公告,告知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污染環境者承擔民事責任。廣東省環保基金會及時進行回復,並採納了該院的建議,決定對環境污染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以此為契機,惠陽區檢察院、惠陽區環保局和廣東省環保基金會三方協商簽署《關於辦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實施意見》,在惠州市率先開啟起訴人、檢察機關和行政監管部門聯動環境公益訴訟模式,由廣東省環保基金會作為適合公益訴訟的主體,惠陽區檢察院、惠陽區環保局以支持起訴人的身份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為訴訟提供技術諮詢、協助調查取證等,有效減輕公益訴訟的成本,對打擊環境違法行為起到了“1+1+1>3”的效果。 (記者 張昕 通訊員 劉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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