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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個人信息3500萬條 男子獲刑4年

2017-06-14 13:37:36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陳偉讚 責編:董健雄

  原標題:出售個人信息3500萬條 男子獲刑4年被罰1萬元

  短短9個月時間裏,廣州一名男子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竟然超過3500萬條,並且獲取的個人信息還十分“全面”和“精準”,其中甚至包括中學生的個人信息,涉及考生的姓名、身份證、家庭住址、家長聯繫方式、個人興趣愛好等。記者昨日獲悉,涉案男子郭某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達3500萬條,情節特別嚴重,一審被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萬元。據悉,這是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修改後,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的首宗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也是涉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最多的刑事案件。

  每1000條信息30元買入後50元轉售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始,郭某在其租用的廣州市天河區黃村某出租屋等處所內,通過互聯網向他人大量購買公民個人信息。購買的信息包括汽車車主、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中學生等多個群體的個人資料,且郭某購買的個人信息十分“全面”,比如中學生的個人信息,涉及考生姓名、身份證、住址、家長聯繫方式、個人興趣等,十分“精準”。

  在獲得上述公民個人信息後,郭某再以批量定額售賣的方式,溢價轉賣給他人以達到牟利的目的。

  2016年6月12日,公安機關將郭某抓獲,並現場繳獲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1台,手機1台,內有郭某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等資料。郭某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經鑒定,郭某在9個月內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超過3500萬條。

  在庭審中,郭某表示其是以每1000條30元的價格從互聯網賣家手中獲得個人信息,然後再以每1000條50元的價格轉賣他人,錢款來往大多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完成,其間共獲利3千多元。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繳獲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1台、手機1台,予以沒收。宣判後,郭某表示服判,未有上訴。

  非法出售個人信息50條起或可構成犯罪

  審理本案的天河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曹虎表示,郭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清楚,對其犯罪行為如何量刑成為了關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産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産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如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上述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則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郭某的電腦存儲顯示,其非法獲取、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超過3500萬條,因此郭某構成侵權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加重情節,應從三年作為起點進行量刑,並處罰金。(文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章程 通訊員羅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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