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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發展呼喚“綠色稅收”體系

2017-12-19 08:48:46 來源:南方日報 編輯:趙瀅溪 責編:趙瀅溪

  岳 音

  南方時論

  從明年1月1日起,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正式施行。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關於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規定本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8元和2.8元。這是我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家環保稅法的具體行動,對於完善我省“綠色稅收”體系、樹立和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夯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綠色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人民對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體現。黨的十九大將“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列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充分彰顯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在黨和國家各項工作中的重要位置。當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大都與體制不完善、機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備有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在十九大報告中,習總書記進一步要求:“加快建立綠色生産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深入學習貫徹十九大精神和習總書記關於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論述,我們必須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開創新時代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新局面。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題是不能完全靠市場來解決的。因為大多數市場主體完全是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正是基於此,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産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這一天然缺陷,政府必須採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之外,政府還應採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綠色發展呼喚“綠色稅收”體系。稅收是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綠色發展方面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環保稅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確立了“綠色稅法”的定位。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綠色稅收”體系。以稅收手段治理環境不能單靠一種稅,而要建立綜合的稅收調節體系。近年來,我國覆蓋生産流通消費各環節的“綠色稅收”體系正加快構建——在資源開採環節,以資源稅、耕地佔用稅增加資源環境使用成本;在生産環節,運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鼓勵節能環保;在流通環節,完善“兩高一資”産品進出口稅收政策支持産業結構調整;在消費和財産保有環節,使用消費稅、車船稅合理引導消費需求。環保稅的出臺是構建“綠色稅收”體系的重要一環,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環境整治的重視與決心,將促使越來越多的企業更重視環保、更堅定減排降污的方向。

  廣東省環保稅適用稅額的確定,統籌考慮了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結合了我省污染治理成本、企業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適用稅額標準等因素,在國家規定稅額幅度內處於較低水準,在全國各省市中處於較低水準,符合法律規定和廣東實際。“誰污染、誰繳稅,少污染、少繳稅。”開徵環保稅,勢必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産品的稅收負擔,卻能倒逼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同時,還可以將課徵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環境保護,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於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産經營行為或産品採取稅收優惠措施,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事實上,只要企業加大減排治污力度,達到享受國家規定的減稅標準,那麼其最後繳納的環保稅額比之前要繳納的排污費還要低。

  環保稅是繼“史上最嚴環保法”之後的又一保護環境利器,其環保意義遠大於在稅收方面的意義,對於減少環境污染、改善自然生態、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的調控作用。全省各地區各企業以及各級稅務部門要深刻認識走綠色發展之路的必然性,堅定自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做好環境稅開徵的準備工作,不斷完善“綠色稅收”體系,為廣東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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