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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章程

2017-11-13 16:13:07  來源:國際在線  編輯:許煬  責編:韓東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中國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英文名稱是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縮寫為CICCPS。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已經或有條件、有意願“走出去”開展國際經濟合作的企業尤其是大型民營企業和與“走出去”相關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和工作依託。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論斷;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承認《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創新、誠信、守法、貢獻,推動統戰工作有效覆蓋,建設中國特色商會組織;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成立中國共産黨組織。商會黨組織負責人與商會領導班子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商會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對商會重要事項決策等提出意見,使黨建、會建工作相互促進。

  商會要為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政策。對會員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第八條 本商會舉辦行業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向社會發佈行業信息時,應徵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國家法規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仲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六)其他。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

  第十七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登出;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研究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任職前須通過全國工商聯對人選進行考核。會長連任不超過2屆。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會長、副會長人選應當於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理事會議進行確認。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從副會長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準;

  (五)年齡界限為7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九)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全國工商聯考察後,于換屆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7天后,由理事會聘任,報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備案。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和會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罷免程式:

  (一)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上述人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商會理事會或全國工商聯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由本商會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四)會長在全國工商聯組織的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停止其職權,由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在新會長産生前,由全國工商聯協商副會長並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確定一名副會長主持商會工作。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書長的解聘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核同意後,理事會進行確認。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産生。監事會由5至7人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至2名,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長人選須經過全國工商聯綜合考察,並於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7天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一條 監事長鬚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年齡界限為70周歲。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財會人員、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全國工商聯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全國工商聯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全國工商聯報告情況。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議紀要報全國工商聯審核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六章  資産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民政部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全國工商聯的監督。資産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六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工商聯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六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全國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商會經民政部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5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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