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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2017-11-27 15:27:35  來源:國際在線  編輯:許煬  責編:韓東林

  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引

  (市場調節價)

  第一條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應當考慮經營成本、資信水準、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等因素,與委託人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律師服務收費價格。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徵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除第二條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律師事務所應當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的法律服務事務,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件收費和計時收費方式。

  第四條 依法應當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民事訴訟和仲裁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包括律師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涉及財産關係的,律師事務所代理每個訴訟階段的收費數額可以按下列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計算:

  標的額1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標的額超過10萬元至不滿100萬元的部分按6%收取;

  標的額超過100萬元至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4%收取;

  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多個訴訟階段(包括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執行程式、仲裁程式),從第二個階段起,可以酌減收費。

  第五條 依法應當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不涉及財産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包括律師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可以按計件收費,計件收費數額可以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內議定,具體價格可以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 依法應當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非訴訟、非仲裁法律服務事務,涉及財産關係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引(市場調節價)》第四條規定的涉及財産關係的民事訴訟和仲裁案件的標準收費;不涉及財産關係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引(市場調節價)》第五條規定的不涉及財産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計件方式收費。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認可的重大、疑難、複雜非訴訟、非仲裁法律服務事務,律師事務所可以按《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引(市場調節價)》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收費數額的五倍以內收費。

  第七條 依法應當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事務,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可以協商按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數額可以在每工作小時500元至3000元幅度內議定,具體價格可以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八條 依法應當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法律服務事務,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數額可以在10%至30%內議定,具體比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可以根據聘請法律顧問單位註冊資本數額、年營業額、法律事務的多少及難易程度等確認法律顧問費數額,每年法律顧問費數額可以在6萬至60萬以內議定。法律顧問費的具體數額,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可以不受此幅度的限制。

  第十條 依法應當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重大、疑難、複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可以在上述規定收費數額的5倍以內收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認定為重大、疑難、複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一)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的案件;

  (二)集團訴訟案件;

  (三)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的案件;

  (四)涉及專業知識,需要聘請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方能辦理的案件;

  (五)涉外(包括港、澳、臺)案件

  (六)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認可的其他重大、疑難、複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第十一條 本收費指引由天津市律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收費可參照本收費指引執行。

  第十三條 本收費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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