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文聯發佈《文藝工作者廣告代言自律公約》,提出堅決抵制破壞市場秩序、拒不履行合同約定、謀取非法利益、偷稅漏稅、簽署“陰陽合同”、索取“天價片酬”;侵犯他人知識産權、抄襲剽竊;違反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破壞自然人文景觀風貌等不良廣告代言行為。
借助明星藝人的名氣,企業可以宣傳商品、擴大銷量,而明星藝人則可通過代言獲得不菲的代言收入,這本來是兩全其美、互相成就的好事。遺憾的是,隨著明星代言的産品越來越多,代言的明星越來越多,有的明星自覺或不自覺地成了不良廣告代言人。毫無疑問,這既不符合文藝工作者的身份,也不符合廣告代言的初衷。
此次中國文聯發佈《文藝工作者廣告代言自律公約》,向不良廣告代言説“不”,是典型的加強行業自律的行為。就現實而言,明星代言不良廣告其實不只是個人的私事,同時也很容易對文藝工作者這一群體的聲譽造成影響。所以,文聯向不良廣告説“不”,是在維護文藝工作者整體形象,這對於那些代言的明星們既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提醒。文藝工作者應該對自己代言的産品心知肚明,應該替消費者審核把關,這是作為一名公眾人物最起碼的責任。(劉少華)
聲明:國際在線作為信息內容發佈平臺,頁面展示內容的目的在於傳播更多信息,不代表國際在線網站立場;國際在線不提供金融投資服務,所提供的內容不構成投資建議。如您瀏覽國際在線網站或通過國際在線進入第三方網站進行金融投資行為,由此産生的財務損失,國際在線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