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於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發佈 投資者將迎全流程保護
10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進一步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在強監管、防風險、促高品質發展中全面推進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工作,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的行動指南。
市場人士表示,監管部門將投資者保護融入資本市場改革全鏈條,此次專門發佈投資者保護的相關規則,壓實了市場各方對於保護投資者方面的責任,針對中小投資者的核心關切,如加強終止上市過程中的中小投資者保護、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等方面均有安排,將投資者保護工作條分縷析落到實處。
將投資者保護融入改革全鏈條
《若干意見》聚焦一段時期以來中小投資者關注的重點問題提出針對性舉措,從發行上市、融資融券、程式化交易等方面明確監管要求。
具體來看,針對投資者反映的新股發行價格過高的問題,《若干意見》優化新股發行定價機制,強化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管理,從嚴限制故意抬高、壓低報價的詢價機構參與首發證券網下詢價配售,推動網下投資者合理報價;針對投資者關注的程式化交易問題,《若干意見》從加強程式化交易報告的信息核查力度和異常交易監測監控的角度,進一步加強程式化交易監管;針對融資融券,《若干意見》明確,進一步加強融資融券業務監管,完善融資融券規則,提高融資融券業務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時,嚴厲打擊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若干意見》加大對欺詐發行、財務信息披露造假等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實際執行公司事務或者組織指使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實施精準追責。
嚴厲整治各類不利於投資者保護的市場亂象,加強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執法協作,從嚴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在深化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面,《若干意見》明確,進一步發揮調解的基礎性作用,推動監管部門與人民法院證券期貨糾紛“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全面落地實施,推動人民法院加大立案後委託調解力度,完善“示範判決+批量調解”工作機制。
壓實經營機構責任
為進一步壓實經營機構投資者教育與服務的主體責任,引導經營機構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若干意見》提出,經營機構要做實做細投資者教育工作,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將投資者教育嵌入業務流程,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産品、提供服務前,應當向投資者深入講解業務規則,闡明重要合同條款,充分提示相關風險,增強投資者教育的針對性、有效性。
針對部分經營機構對投資者訴求不重視、處理不到位的情況,《若干意見》對症下藥,明確要求經營機構將健全完善投資者投訴處理工作機制與強化內部控制體系和合規管理體系有機銜接,做好投訴源頭治理,切實提升服務品質。
因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和糾紛,不少經營機構因此領了罰單。《若干意見》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把保護中小投資者貫穿至經營機構的業務流程和合規管理中,就是要從源頭上為投資者構建起一道牢固的保護屏障,促進經營機構心繫投資者,善待投資者,真心實意當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看門人”和“守護人”。
加強退市過程中的中小投資者保護
隨著常態化退市機制持續深化,投資者賠償問題受到市場關注,《若干意見》響應市場呼籲,從三方面對健全退市過程中的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機製作了規定。
總體來看,一是強化對存在退市風險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存在退市風險的公司往往存在內部治理失效,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資金佔用、違規擔保、違規減持套現等情況,致使公司的違法違規風險未能及時、充分揭露。《若干意見》提出,督促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障投資者知情權,同時強化對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股票異常交易監控,防止非理性炒作公司股票。
二是強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因重大違法而強制退市的公司,投資者與上市公司間矛盾、糾紛更為尖銳,為實現“退得下,退得穩”,《若干意見》規定,引導存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動採取先行賠付或者其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措施,彌補投資者因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法行為遭受的損失。加強相關民事、行政與刑事案件辦理工作的銜接配合,合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強化上市公司主動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若干意見》提出,主動退市的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現金選擇權等保護措施。為強化對B股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若干意見》提出,發行B股的公司擬通過全面要約收購或者股東會決議主動終止B股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購人或者有關現金選擇權提供方開立B股臨時賬戶。
特別代表人訴訟更趨完善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在支持中小投資者獲得賠償救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在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康美藥業案中,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5.2萬餘名投資者共獲賠約24.59億元;科創板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澤達易盛案以調解形式結案,投服中心代表7195名投資者共計獲得約2.8億元賠償。去年12月,南京中院、深圳中院發佈公告,金通靈、美尚生態兩案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式審理。
《若干意見》提出,配合人民法院加大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適用力度,更好發揮特別代表人訴訟集約式化解糾紛的制度功能;更好發揮先行賠付制度作用,鼓勵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證券公司自願作出先行賠付的承諾,引導、督促相關主體及時有效賠償投資者。
投服中心作為從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的專門機構,更要發揮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通過支持訴訟、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人訴訟等方式,維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若干意見》明確,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訴訟功能,推動投資者保護機構通過提起股東代位訴訟追究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在上市公司破産重整、破産清算等程式中接受投資者委託申報民事賠償債權等方式,代表、支持中小投資者維權;強化投資者保護機構對中小投資者行權維權的示範引領作用,豐富投資者保護機構訴訟實踐,強化典型案例示範作用。投資者保護機構開展行權維權活動時應當依法公告行使股東權利、提起民事訴訟的有關信息,為中小投資者依法行權維權提供便利。(證券時報 記者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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