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5日,中國證監會召開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體系跨部門工作推進座談會,11個部門負責同志出席會議併發言,共同研究推進進一步加強財務造假綜合懲防重點工作。
目前,監管部門已逐步構建起覆蓋事前預警、事中監控、事後追責的全鏈條懲防體系,針對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的全鏈條治理,正邁入深水區。數據顯示,2024年以來,證監會累計查辦財務造假案件159起,做出行政處罰111起,罰沒金額81億元。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對仲介機構處罰力度加大,將第三方配合造假納入處罰範圍,並強化立體化追責。
財務造假懲防新格局正在加速形成。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田軒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後續需要繼續完善財務造假全鏈條追責制度,細化造假各環節主體責任認定標準;建立跨部門數據共享機制,實現監管機構間數據實時互通;推動特別代表人訴訟擴容,明確造假行為中董監高、審計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加強行刑銜接,細化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的刑事認定標準,提升刑事追責的精準性與震懾力,推動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良性生態。
強化全鏈條 立體化追責
自2024年7月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以來,資本市場對財務造假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並逐步實現對策劃者、組織者、實施者、配合者的“全鏈條”懲治和立體化追責,凈化資本市場生態。
尤其是去年,隨著財務造假打擊力度加大,15家公司因財務造假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指標,數量創歷史新高。
同時,監管部門堅持“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力破造假“利益鏈”和“生態圈”。除了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對仲介機構、第三方配合造假行為重拳出擊,強化對造假全鏈條打擊。
2025年,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和保薦機構均有被處罰案例,其中,會計師事務所被處罰45家次,罰沒金額合計4.28億元。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對仲介機構的“資格罰”升級,去年12月份,永拓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服務業務備案被財政部、證監會登出。這是備案制度改革以來,首家被強制登出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
“首單審計機構被強制登出備案,徹底打破了證券審計業務的‘資格終身制’幻想。”南開大學金融學教授田利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其核心邏輯是,將監管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後對執業品質的持續監督,有助於從根本上促使仲介機構將資源投入到品質管控而非牌照維護,加固資本市場誠信根基。
2025年6月份,證監會首次對配合造假方同步追責。對南京越博動力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造假行政處罰時,證監會對兩名配合造假主體一併嚴肅追責,合計罰款230萬元。此後,在大唐高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造假案中,證監會擬對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罰款700萬元,並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去年12月份,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監管條例》)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加大基礎制度供給,禁止關聯方、客戶、供應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並明確配合造假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夯實打擊配合造假的制度基礎。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2025年,監管部門對於資本市場財務造假保持“零容忍”高壓,處罰力度持續明顯升級,針對重大違法行為施以重罰。
與此同時,監管部門持續推動“行、民、刑”立體化追責,強化監管威懾,提高財務造假違法成本。如去年7月份,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州港”)發佈公告稱,公司兩名副總裁因有證據證明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已被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決定逮捕;去年12月份,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錦州港證券虛假陳述案發佈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通靈”)則在去年先後迎來刑事和民事判決結果。去年9月底,金通靈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公司被判處罰金800萬元,6名相關責任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去年年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金通靈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先行判決,上市公司對4.3萬餘名投資者賠償7.7億余元。
田軒建議,進一步加強對財務造假刑事打擊力度,完善民事追責機制。後續需要推動證券法、刑法修訂,將財務造假刑期上限與造假金額、持續時間、市場影響掛鉤,對系統性造假、長期造假行為提高量刑標準。同時,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示範判決+平行案件處理”機制,簡化投資者舉證流程,降低維權成本,提升追償效率。
以源頭治理遏製造假
當前,監管部門打擊財務造假從事後處罰轉向源頭治理,以全流程防控遏製造假。
一方面,完善上市公司內控,提高公司治理水準。去年10月份,中國證監會修訂發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行為;《監管條例》強化公司內部監督制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的事前審核、事後調查職責;去年12月底,證監會就《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監管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明確董秘職責範圍,壓實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兩大責任。
另一方面,以“吹哨人”制度+薪酬止付追索機制從上市公司內部瓦解造假“同盟”。去年9月份,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就《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吹哨人獎勵工作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提高舉報獎金比例,並重點鼓勵內部人員舉報,將獎勵金額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完善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止付追索等支付機制,鼓勵建立遞延支付機制;《監管條例》也規定了造假分紅、薪酬退回機制,並規定董事會追回造假多分配的利潤、多發的薪酬等。
另外,去年12月份,證監會表示,將開展新一輪公司治理專項行動。市場人士表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準,有助於提前防範並及時發現財務造假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湯欣表示,這些新舉措體現出監管重心意圖實現平衡,從著重“事後調查處罰”轉向“事前合規機制+事中動態監測+事後嚴厲追責”並重,資源向預防與預警傾斜。
“這一系列舉措本質是通過制度重構與流程前置,構建起覆蓋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鏈條防控體系。”田軒建議,未來應進一步強化科技賦能與制度創新雙輪驅動,對異常信號自動觸發監管問詢;通過“底稿終身追責制”“聲譽綁定”等措施壓實仲介機構履職責任;同時,強化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獨立董事的實質話語權,推動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保障機制落地,切實發揮其在財務報告生成過程中的監督制衡作用。
田利輝認為,監管部門正在推動監督關口前移至公司治理內部,未來需從三方面深化:以科技賦能監管,構建財務數據動態監測系統;完善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激勵約束機制,使其真正發揮作用;強化“吹哨人”制度,形成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管的良性互動。
跨部門協作凝聚打假合力
目前,多部門打擊財務造假的合力正在逐步形成。
一方面,對財務造假的司法打擊力度不斷提升。去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的《關於嚴格公正執法司法 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品質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必須依法嚴厲打擊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財務造假違法犯罪”。去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單條規定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董事和高管“違法薪酬退回”。
另一方面,審計機構執業監督責任將進一步被壓實。去年11月2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修正草案)》,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意味著打擊財務造假、強化資本市場“看門人”的法律基石將完成系統性升級。
湯欣表示,目前,註冊會計師法正在修正過程中,需要科學界定從事資本市場審計業務的專業機構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厘清與證券法等現行法規的關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仲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另外,央地協同強化,部分地方政府亦發文加強對財務造假、第三方配合財務造假等行為打擊力度,並將防範財務造假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考核指標。如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高品質發展資本市場助力廣東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措施》提出,將防範財務造假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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