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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武器捍衛婦女權益

2018-03-08 16:12:39 | 來源:廣西日報 | 編輯:唐志強 | 責編:趙瀅溪

  廣西新聞網-廣西日報記者 李家健 通訊員 韋金雨 王 瑜

  一個文明的社會,婦女權益的保護必然越來越受到重視。幫助廣大婦女用好法律武器,維護他們在婚姻、生活、就業等方面的權益,也是近年來我區普法工作的重點。一方面,各地廣泛開展涉及婦女兒童的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另一方面,各地紛紛建立婦女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為她們維護權益開闢綠色通道。

  我們整理了去年以來發生在我區各地的典型案例,涉及反家暴、婚姻、就業等方面,希望通過這些故事及其揭示的法律問題,讓廣大婦女對如何利用法律維權有更深的認識。

  A 女職工“三期”不能輕易被辭退

  去年5月的一天,一位年輕孕婦來到了南寧市江南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這位女士姓周,曾是南寧市某公司的客服專員,與公司簽有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2900元。上班三個月後,周女士因懷孕導致身體不適,遂向公司請假回家休養。公司卻以“工作態度消極、上班不準時”等理由,向周女士下達了《辭退通知書》,並單方面結算了周女士請假當月上班期的工資490多元。周女士被強行辭退後就失去了經濟來源,無法承擔打官司的費用,只得求助法律援助。

  江南區法律援助中心經過受援條件審核後,當即為周女士開通了法律援助“綠色通道”,並指派專業律師向周女士了解情況、蒐集證據,幫助周女士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面對公司的種種辯解,周女士的法律援助律師一一拿出法律依據進行有力回應。最終仲裁委裁決:撤銷公司作出的《辭退通知書》,公司支付周女士工資差額、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等補償共計9100余元。

  【點評】

  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於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不過,值得提醒的是以下情況,即使是“三期”,單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B  無效婚姻要怎麼離?

  丈夫婚後共同生活兩年就銷聲匿跡,許女士打算離婚申請低保補助時才發現,丈夫當初用的是虛假身份信息與自己登記結婚,這婚能不能離?怎麼離?

  近日,在梧州市萬秀區法律援助中心幫助下,許女士終於拿到了法院准許離婚的判決書。

  由於許女士是智力殘疾人,無法像正常人一樣工作,街道居委會想為她申請國家貧困低保補助,但許女士屬於婚姻存續狀況,不符合相關條件。由於丈夫黎某已失蹤多年,雙方的婚姻關係名存實亡。而經法援律師調查發現,黎某當時用的是虛假身份信息登記結婚。許女士據此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自己與黎某的結婚登記,但根據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民政部門無權作出此項行政行為。

  解除此項婚姻關係的唯一做法,只有由許女士向萬秀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終,法官和人民陪審員認真了解了許女士自身的智力、婚姻以及生活狀況,並聽取了承辦律師、許女士及監護人的陳述,對證據進行了充分的核實,萬秀區人民法院作出准許許女士和黎某離婚的判決。

  【點評】

  最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對一方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如何處理沒有作出規定,因而民政部門無權因當事人弄虛作假而直接撤銷婚姻登記。

  當遇到一方使用虛假信息登記結婚時該怎麼辦?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2〕81號文件給出了明確的方向: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來解除婚姻關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的婚姻無效,保障日後出現糾紛能更快捷、順利解決,在婚姻登記前務必了解清楚對方的真實身份信息情況及婚姻、健康情況。若群眾面臨婚姻家庭方面的糾紛,也可及時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

  C  丈夫家婆聯合施暴被拘留

  去年年初,柳江縣的計某從醫院生完孩子回家,丈夫鐘某不僅驅逐她出家門,還連同他的母毆打計某致身體傷口開裂及背部受傷,幸得派出所出警制止。經民警教育和警告後,鐘某才將妻子送往醫院救治。計某事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柳江縣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後,依法到計某居住的社區婦聯以及派出所進行調查取證,發現鐘母性情暴躁,更因計某沒有生育兒子而聯合鐘某對其進行打罵,婦聯多次上門調處,均被鐘母趕走。

  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鐘某家中,但是鐘某及其母親不僅沒有收斂家暴行為,還對計某的申請行為進行打擊報復。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節,依法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鐘某及其母親進行拘留15天的處罰。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申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保護令的有效期內,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所禁止的事項,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很多離婚案件中,家公、家婆受傳統生育觀念影響,導致婆媳關係緊張,甚至釀成家庭暴力。而受害人往往因內心感到愧疚不願向社會公開求助。隨著社會法治化建設的不斷加深及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婦女在遭遇家暴時不再忍氣吞聲,而是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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