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區調整脫貧摘帽部分標準及考核要求
為了更好地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脫貧攻堅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自治區黨委、政府2018年脫貧攻堅工作新部署新要求,日前,我區對2018年脫貧摘帽部分標準及考核要求進行了調整。
據自治區扶貧辦負責人介紹,2018年,我區貧困戶脫貧仍按“八有一超”、貧困村摘帽仍按“十一有一低於”、貧困縣仍按“九有一低於”的標準執行,只對其中的部分標準及考核要求進行調整。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只對其中的部分標準及考核要求進行調整,但在詳細內容上有了多方面的完善,對貧困戶有了更體貼細緻的改變。
“八有”方面,“有穩定收入來源且吃穿不愁”條款中將“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家庭具備的條件”調整為“享受農村低保政策(獲得A類或B類低保金),有最低生活保障,並有産業覆蓋”;“有住房保障”標準不變,但加上“各地要嚴控貧困戶危房改造面積,降低自籌資金投入,防止過重舉債,具體面積標準按住建部門的規定執行。要儘量為貧困戶新建或改建衛生廁所”;“有基本醫療保障”中,根據國家2018年健康扶貧工作要點要求,第1小點調整為“貧困戶家庭成員100%參加當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第2小點調整為“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醫能得到有效治療,參保貧困人口在參保年度內,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達90%以上(含)”,第3小點調整為“享受到應得的大病集中救治、醫療救助、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保障政策”;“有義務教育保障”的標準調整為“一是貧困戶家庭適齡兒童少年均能接受義務教育,享受到應得的教育扶貧政策。二是從2018年開始,廢除2017年開始實行的對義務教育階段非因經濟困難原因輟學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家長(監護人)、學校領導、幫扶聯繫人‘三方’簽字確認的規定。實地考核時,如果發現有貧困家庭適齡兒童少年輟學,該貧困戶不能認定脫貧。對2014、2015年的退出戶和2016、2017年的脫貧戶,各地要開展一次回頭看,全面排查是否有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及時落實勸返措施,確保不落一戶一人”。
“一超”(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方面,第2小點調整為“有勞動能力,無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家庭(可通過資産收益扶貧、入股分紅、代種代養等模式,解決産業覆蓋問題),都要有産業覆蓋,通過發展産業或就業增收脫貧”。
“十一有”方面,“有特色産業”第1小點調整為“行政村有“3+1”個特色産業(在本縣確定的“5+2”個特色産業中選定),且覆蓋全村80%以上(含)的貧困戶(含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及主要勞動力長期外出務工的貧困戶)”,並新增1個條件“有3-5名(含)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有基本醫療保障”第1小點調整為“行政村內98%以上(含)農村居民參加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含大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且貧困戶家庭成員100%參加當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第2小點調整為“貧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醫能得到有效治療,且參保貧困人口在參保年度內,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達90%以上(含)”,第3小點調整為“享受到應得的大病集中救治、醫療救助、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保障政策”;“有義務教育保障”第1小點調整為“行政村內貧困戶家庭適齡兒童少年均能接受義務教育。實地考核時,只要發現村內有貧困戶家庭適齡兒童少年輟學,該村就不能認定脫貧摘帽”;“有村集體經濟收入”第2小點調整為“2018年村集體經濟收入達3萬元以上(含),2019年達4萬元以上(含),2020年達5萬元以上(含)”。
“九有”方面,“有特色産業”第1小點調整為“有‘5+2’個特色産業,且覆蓋全縣80%以上(含)的貧困戶(含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及主要勞動力長期在外務工的貧困戶)”,新增1個條件“每個貧困村有3-5名(含)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有基本醫療保障”第1小點調整為“全縣98%以上(含)農村居民參加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含大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且全縣貧困戶家庭成員100%參加當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第2小點調整為“貧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醫能得到有效治療,且參保貧困人口在參保年度內,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政策範圍內報銷比例達90%以上(含)”,第3小點刪除“貧困戶因病致貧返貧問題基本解決”;“有義務教育保障”第2小點調整為“全縣貧困戶家庭適齡兒童少年均能接受義務教育,教育扶貧政策得到有效落實”,第3小點調整為“2018年全縣義務教育教育鞏固率達93%以上(含)並逐年提高,到2020年達95%以上(含)”。(記者/韋繼川 責任編輯/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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