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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傷”納入保險統籌

2018-08-23 15:53:38 | 來源:廣西日報 | 編輯:唐志強 | 責編:趙瀅溪

  廣西日報南寧訊 (記者/羅琦)日前,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了解到,自治區直屬駐邕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老工(公)傷人員正式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根據規定,納入保險統籌的老工(公)傷人員的界定範圍為:在自治區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自治區直屬駐邕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于2017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本單位現編制內人員(含在編工勤人員、退休人員),已經按照當時政策規定確定為工(公)傷的;在自治區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於2011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現在冊正式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已經按照當時政策規定確定為工(公)傷的。

  老工(公)傷人員原已享受的傷殘保健金,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每年參照當年自治區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發放;從2017年1月1日起,參照《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關於調整我區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發放。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今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老工(公)傷人員經審批同意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之後,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新發生的費用(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在自治區社保局參加工傷保險的中直和其他駐邕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老工(公)傷人員亦可申報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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