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楊盛)外賣食品配送安全誰來管?臨近保質期食品該怎麼界定?1月30日,自治區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召開第二場記者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內容回答記者提問。據悉,《條例(草案)》針對百姓所關心的保健品售賣、入網食品管理、外賣配送規範等熱點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
近年來,隨著外賣市場的迅速擴張,快捷方便的外賣成為百姓又一常態化的就餐方式。但在“外賣熱”的背後,是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外賣食品安全事件屢屢曝光,引發廣大群眾的擔憂,而目前國家食品安全法主要對傳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作出規定,並未對餐飲配送服務規範作出明確要求。
為給外賣食品配送配上“安全閥”,《條例(草案)》要求,加強送餐人員管理,要求送餐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患有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送餐活動。此外,還要加強配送過程食品安全管理,避免配送過程中食品污染。要求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並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飲具、容器和包裝材料,並對食品進行包裝,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條例(草案)》還對集中用餐配送服務重點監管,要求為集中用餐提供配送服務的,在食品容器或包裝顯著位置標明配送單位、製作時間、保質期、貯存條件和食用方法等,並按照規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樣品。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將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登記證。
虛假標注功能、違法發佈廣告、故意誇大和作不實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食用保健食品引發的問題頻見報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了遏制和打擊這些違法行為,《條例(草案)》對從事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銷售的,除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還作出以下規定:查驗並核對所經營特殊食品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證明文件載明的內容與産品標簽標注內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銷售;不得銷售依法應當註冊而未註冊的特殊食品,不得銷售套用、冒用批准文號或者備案號的特殊食品;在銷售場所設立專櫃或者專區,設置提示牌,並根據食品標簽、説明書標注的貯藏方法存放;以會議或者講座等形式宣傳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傳內容應當真實、全面,與廣告審批部門批准的內容一致,不得作誇大功能、虛假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宣傳。
此外,針對部分不法經營者利用網絡、會議、電話、免費體驗等方式虛假宣傳和非法行銷保健食品的行為,《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禁止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現場銷售保健食品。對違反這一規定的,設置了較重的處罰,明確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違法經營的保健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要求食品生産經營者建立臨期食品管理制度。針對不同的食品生産經營主體設置相應的管理要求,對商場、超市要求其設立臨期食品專區,對其他食品生産經營者則要求將臨期食品集中存放、陳列、出售。同時,強調對臨期食品作出醒目提示,確保消費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選擇是否購買。
《條例(草案)》還對臨近保質期的時間長短作了規定,保質期半年以上的食品,臨近保質期為三十日;保質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二十日;保質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臨近保質期為十日,等等。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按照這些標準及時對臨期食品採取分區銷售、集中陳列出售等措施,同時鼓勵食品生産經營者制定更加嚴格的臨期食品管理標準。
對於不按要求建立並執行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將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登記證。
對於銷售過期食品,特別是以修改保質期、調換包裝等方式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條例(草案)》明確予以禁止。
針對網購食品的安全監管問題,《條例(草案)》指出要把好準入關,明確網絡食品生産經營者的準入條件,即網絡食品生産經營者與其他普通食品生産經營者一樣,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或者登記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條例(草案)》還規定,要設置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備案制度。
《條例(草案)》還規定,網絡食品生産經營者要公示證照信息,網絡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其自建網站首頁、所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主頁面醒目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産經營許可證件等信息,或者屬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情形的信息,所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清晰,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還應當及時更新。
食品生産經營者不得通過網絡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網絡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依法公示産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證明文件,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連結至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銷售保健食品應當在網站醒目位置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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