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廣西頻道消息(駱秋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保障廳于2月1日發佈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20〕4號)(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合同、職工工資待遇權益、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關係矛盾調處等勞動關係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通知》同時明確,對於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用工單位,也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執行。
對於疫情防控期間該如何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問題,《通知》主要分三種情形予以明確。
一是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二是對因政府採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包括上述第一點中提到的相關人員),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産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包括企業自設的福利假),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此外,因響應當地政府延期返程號召,企業要求有關職工延期返崗,如職工不能通過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勞動,有關工資待遇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企業也可參照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職工在工資待遇方面的相關做法。
三是受政府發佈的延遲復工命令限制,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産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通知》提出,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産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須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通知》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將勞動關係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並積極引導勞動關係矛盾當事人儘量通過網絡調解、電話調解、在線視頻調解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異地化解勞動關係糾紛,儘量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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