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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革除“食野”,廣西如何著力?
2020-03-11 12:11:14來源:廣西日報編輯:駱秋妤責編:趙瀅溪

  本報記者 周 珂  通訊員 黨 舒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出臺《決定》的意義何在?廣西如何確保《決定》的貫徹實施?就這些問題,3月10日,記者採訪了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自治區司法廳廳長雷震,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自治區林業局相關負責人,以及自治區黨校法學教授申華林,廣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余睿,自治區黨委法律顧問王錦意,結合廣西實際對《決定》進行解讀。

  問: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疫情防控期間出臺《決定》具有怎樣的意義?

  答: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野生動物保護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關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決定》明確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給保護野生動物增加了一道法治保護墻,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也為進一步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法治建設提供了指引。從我區法治實踐上看,貫徹落實《決定》對於始終堅持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廣西生態優勢金不換”的要求,紮實推進我區生態環境的法治建設,用法治的力量擦亮廣西山清水秀生態美的金字招牌,讓良好生態環境成為人民生活品質的增長點、展現廣西壯美形象的發力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問:與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相比,《決定》具有哪些特點?

  答:《決定》彌補了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關於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的漏洞,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升格了法定處罰。對於違法現行法律者,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二是全面禁食天然和馴養陸生野生動物。《決定》不僅禁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也禁食保護名錄外的野生動物;不僅禁食野外自然生長的陸生野生動物,還禁食人工繁育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是野生動物非食用性用途限于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

  四是彰顯了新時代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明確地方政府作為受影響行業轉型和補償的主體,應當支持、指導、幫助受影響的農戶調整、轉變生産經營活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償。

  問:《決定》頒布後哪些違法行為將受到重罰?

  答:《決定》規定,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有關禁止捕獵、交易、運輸和食用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對於此條規定,我們要特別關注,因為某些違法行為現在要受到加重處罰。例如在廣西較為普遍的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穿山甲和《廣西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各種珍稀蛇類,那麼在《決定》頒布後,如果繼續對上述野生動物實施捕獵、交易、運輸和食用的,將面臨更為嚴厲的法律處罰。

  此外,《決定》規定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因此,在廣西較為普遍的有竹鼠和某些昆蟲,在《決定》頒布後,如果繼續實施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行為,也將面臨法律制裁。

  問:如何確保《決定》有效實施?

  答:堅持法定職責、嚴格執法是保證《決定》有效實施的關鍵。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一步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嚴格查處違反《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針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物種、重點環節加強執法監管;對違法經營場所和違法經營者,要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查封、關閉;對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按照《決定》要求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此外,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確保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將執法為民落到實處。

  問:如何推動《決定》的精神深入人心?

  答:法律的效力源自人們的內心擁護和自覺守法,這就需要不斷加強法律法規知識的普及宣傳,教育和引導人們做到內化於心,外化于行,知行合一。《決定》規定的內容涉及野生動物管理、動物檢驗檢疫、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市場監管、社會治安管理等多個部門的工作,也必然涉及與之相關的多部法律法規。要進一步強化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讓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積極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在這項工作中,司法行政機關將走在前面,積極組織動員社會各方,採取更加靈活接地氣的方式,廣泛宣傳、解讀《決定》出臺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大力普及生態環境保護、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為《決定》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問:如何做好《決定》相關配套規定的制定、調整工作?

  答:《決定》明確“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據本決定和有關法律,制定、調整相關名錄和配套規定。”

  法律法規的制定、調整涉及多個部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結合疫情防控形勢和本地實際情況,儘早啟動起草我區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的工作,及時跟進國家立法、修法進程,邀請專家和社會各界人員參與到立法調研、論證、評估等立法活動中,確保地方法規的制定科學、民主,為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自治區司法廳將依據《決定》和有關法律,結合廣西實際,持續統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細化落實《決定》的各項要求,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堅持問題導向,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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