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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臺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新規”
2020-06-17 10:11:03來源:湖北日報編輯:蘇喜茹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我省出臺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新規” 生豬養殖用地取消15畝上限

  6月15日,湖北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分設施農業用地範圍、用地規模、支持措施、項目備案、服務監督等5個部分。“新規”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有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新規明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産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産養殖的設施用地,一般分為生産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産需要,按照農業相應的行業標準合理確定。

  作物種植中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作物生産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5%以內,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最多不超過20畝;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30畝。日光溫室和塑膠大棚的耳房,糧食、蔬菜、煙草和茶園等農作物種植園的看護類管理用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臨時性烤煙、炒茶、果蔬預冷、葡萄晾乾等農産品晾曬、臨時性存儲、分揀包裝等初加工設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內。

  畜禽水産養殖中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水産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畜禽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除生豬養殖外,最多不得超過15畝。看護類管理用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受訪時表示,新規出臺是為了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規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其中一個重要背景,就是建立防止“大棚房”問題反彈長效機制。

  2019年第四季度,湖北省自然資源廳對全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情況開展書面調研,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對武漢市、宜昌市的部分縣市區進行實地調研,對各地設施用地管理現狀、用地規模、各方用地訴求、存在問題和不足等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調查了解,對問題解決路徑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通知》徵求意見稿。疫情期間,通過召開網絡視頻會議討論、廳門戶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廣泛徵求各界意見,最後形成文件。(湖北日報記者周壽江、通訊員操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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