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出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十七條” 修復後3%土地可用於産業開發
近日,湖北省自然資源廳出臺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十七條措施,釋放系列政策紅利,允許修復後3%土地可用於産業開發、修復産生的土石料可自用也可銷售。
據介紹,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的範圍包括六大領域。可聚焦國土空間修復規劃確定的長江、漢江、清江等三大流域,秦巴山區、武陵山區、大別山區、幕阜山區等四大生態屏障區和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等兩大生態核心區,參與開展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修復;礦山領域,開展歷史遺留礦山、工礦廢棄地地質災害隱患治理、復墾復綠復耕等;在江漢平原、鄂東沿江平原、鄂北崗地等糧食主産區功能減弱、生物多樣性減少、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矛盾突出的農田生態系統,實施全域國土綜合整治;針對城鎮生態系統連通不暢、生態空間不足、棕地修復等問題,開展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河道保護治理、野生動植物種群保護恢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其它修復;休閒康養、生態旅遊等生態農業建設。
規定中還包含系列含金量高、實用性強的保障措施。政策紅利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土地開發利用上,選擇生態修復主體時,生態修復方案與土地出讓合同一併簽訂,修復後的國有建設用地,企業可開發利用,不需另行公開出讓;允許在生態保護紅線一般控制區進行不破壞生態功能、適度的參觀旅遊及相關必要設施項目建設;全域國土綜合整治、林草類項目修復後,可利用不超過修復面積3%的土地,通過點狀供地方式,開展工業、旅遊、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産業開發;土地指標上,社會資本參與修復産生的耕地佔補、增減掛鉤等指標,按一定比例歸投資者所有,既可自用也可交易;項目區修復産生的石料,可自用也可對外銷售,收入可用於投資方的項目開支等。
此外,還出臺了配套編制、財稅、金融等激勵措施,社會資本可參與生態修復方案編制,將投入回報等權利義務納入方案;修復後的林地、水域可優先進行林權、水權碳排放權交易,推動綠色基金、綠色債權、綠色信貸支持社會資本用於生態修復。(湖北日報記者祝華、通訊員唐玥、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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