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絡訂餐消費提示

2017-03-21 15:15:11  來源: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責編:張曦晛

  (一)對入網餐飲服務單位提示

  1.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並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2.入網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産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

  3.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4.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河北省小餐飲登記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河北省小餐飲登記證)。食品經營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5.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6.網絡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採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二)對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提示

  1.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並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2.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3.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4.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河北省小餐飲登記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檔案,記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5.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6.網絡食訂餐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三)對網絡訂餐消費者提示

  1.選擇證照齊全、信譽較好的第三方平臺和餐飲服務企業,同時查看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餐飲服務企業,在其主頁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河北省小餐飲登記證)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等信息,且真實、有效。切勿訂購“無證”單位加工製作的食品或來歷不明的外賣食品。建議消費者從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評定等級較高(A級、B級)的餐飲服務企業訂購餐飲食品。

  2.儘量選擇距離相對較近且可在短時間內送達的供餐單位訂餐,確保膳食能夠在加工後2小時的安全時限內食用。

  3.不要選擇冷菜、生食品種、冷加工糕點等高風險餐飲食品。

  4.避免以網絡訂餐作為單位集體用餐。飯店、快餐店、小吃店等餐飲單位加工能力有限,切勿大量訂購其餐飲食品作為單位集體用餐,以免超出其加工能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5.收到訂餐食品後,應先查驗其包裝及容器是否清潔、完好,配送的食品是否變質或受到污染等。消費者接收訂餐食品後應及時食用,避免因長時間存放食物變質而誘發食品安全事故。

  6.保留相關消費憑證,發現問題及時舉報。網絡訂餐時要注意留存好消費小票、發票、網絡訂餐及支付截圖等相關憑證。如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請及時撥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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