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産條例》3月1日起生效

2017-03-22 12:49:30  來源:國際在線  責編:張曦晛

  國際在線河北頻道消息(王珊珊 盧東喜):作為河北省安全生産領域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新修訂的《河北省安全生産條例》于3月1日起正式生效。3月2日,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河北省安全生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會,河北省安全監管局局長宋文玲介紹,該《條例》主要深化了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規定,針對重點行業安全生産提出特別規定;明確了從業人員安全生産權利義務;強化了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完善了監管體制;規範了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此外,《條例》還進一步加大了責任追究力度,強化了法律責任。

  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金霞表示,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條例》的一大亮點。《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産負全面責任,明確了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以及分管負責人的責任。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度。生産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和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明確要求加強班組建設,強化以崗位為核心的安全生産管理。建立完善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事故後評估制度。加強安全生産教育培訓,針對不同類別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

  針對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産作出特別規定

  加強高危行業領域和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生産管理,是預防和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發生的重要舉措。為此,《條例》專設一章作出特別規定。明確了高危行業安全生産許可、項目管理、作業保障的內容。提出了港口碼頭、地下經營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大型群眾性活動、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生産要求。規定了在礦山、金屬冶煉等幾類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投保安全生産責任險。

  據河北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處長王麗穎介紹,《條例》針對天津港“8·12”火災爆炸事故專門設置了一條。在這一條中要求儲存和堆放危險物品的港口、碼頭、倉庫或者物流中心等場所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設計規範和安全防護距離,用了一個“不得”來規範已有建築物,即已有建築物不符合設計規範和安全防護距離的,不得用於儲存和堆放危險物品《條例》還規定了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要求,標誌要載明危險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安全須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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