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20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張越受賄一案。
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越利用其擔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公安廳廳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河北隆基泰和實業集團等單位和郝荊州等個人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案件處理、職務晉陞等事宜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7885012億元。張越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大部分涉案贓款贓物已依法查封、扣押。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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