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河北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將上黑名單

2017-04-27 10:56:54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董健雄

  原標題:注意了!5月起河北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將上黑名單

  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3期或者累計6期以上,貸後無故停繳6個月以上的將上榜“失信黑名單”,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和貸款資格將被取消;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也將上榜“黑名單”……日前,河北省住建廳出臺《河北省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旨在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懲戒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

  這些失信行為 要上“黑名單”

  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失信行為?《辦法》列出了繳存單位、繳存職工、業務關聯單位的具體失信行為。

  繳存單位方面

  繳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應當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二)截留職工住房公積金不繳存的;

  (三)未經職工同意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的;

  (四)出具虛假材料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五)為非本單位職工代繳住房公積金的;

  (六)人力資源類單位為與本單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勞務派遣關係的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七)未按照規定調整繳存基數或者補繳的;

  (八)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繳存職工方面

  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應當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證明資料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3期或者累計6期以上的;

  (三)貸後無故停繳6個月以上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業務關聯單位方面

  業務關聯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應當認定為失信行為: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偽造購房合同、發票、收入明細等資料以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金融機構偽造借款合同、還款明細等資料以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的;

  (三)房地産估價機構通過虛評房屋價值協助職工騙取住房公積金高額貸款的;

  (四)擔保機構提供虛假擔保材料、擔保責任餘額超過其凈資産規定比例、拒不履行擔保責任的;

  (五)假借管理中心名義收取費用的;

  (六)房地産開發企業、金融機構拒絕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繳存人(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七)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辦法》還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因違反與住房公積金業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管理中心應當將其直接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通過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並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懲戒。

  繳存職工上榜“黑名單”

  5年內不得貸款

  《辦法》規定,繳存職工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取消其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和貸款資格。

  繳存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或者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提取資金或者提前償還全部借款本息並解除委託貸款合同。

  繳存職工貸後無故停繳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按月足額繳存並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拒不執行的,自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之日起按照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將其貸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貸基準利率水準。

  繳存職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假冒他人簽名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管理中心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繳存單位和業務關聯單位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重點檢查,並將繳存單位和業務關聯單位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其名下業務關聯單位5年內不得新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業務。

  《辦法》還明確,被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在限制期內再次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限制期限重新計算。

  “黑名單”動態管理

  鼓勵修復信用

  《辦法》提出,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機制,鼓勵有失信行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主動修復信用。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失信行為整改完畢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信用修復,管理中心可視情況縮短懲戒期限或者免予相關懲戒。

  管理中心應當對失信行為黑名單實施動態管理。被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職工和業務關聯單位,在懲戒期內將失信行為整改完畢的,管理中心應當在懲戒期限結束後刪除其失信行為信息。(記者 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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