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北省兩辦印發意見引導、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
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
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區臨時黨委及籌委會,省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79號)精神,進一步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充分發揮高校畢業生在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和促進基層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省第九次黨代會提出的目標任務,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和就業優先戰略,針對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動力不足、渠道不暢、發揮作用不夠、發展空間有限、服務保障不力等問題,以服務基層發展為目標,以更好發揮高校畢業生作用為核心,堅持服務基層發展和人才培養相結合、市場主導和政府推動相結合、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務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務體系,加快構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下得去、留得住、幹得好、流得動”的長效機制。
二、發掘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崗位
(一)結合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開發就業崗位。認真落實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更多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要求,加大在基層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公共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科學普及、農業技術、農村水利、扶貧開發、社會救助、城鄉社區建設、社會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等領域購買服務的力度,創造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縣(市、區)每年要定期梳理本地急需的崗位信息,依託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信息發佈平臺等渠道,加強信息發佈和政策引導,鼓勵用人單位優先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集中政策資源精準發力,落實好各項就業扶持政策。
(二)引導高校畢業生投身扶貧開發和農業現代化建設。圍繞打贏脫貧攻堅戰和建設美麗鄉村,結合推進農業科技創新、扶貧開發需求,積極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投身現代種業、農業技術、農産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電子商務、農村合作經濟和基層水利等事業。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貧困村從事扶貧工作,到貧困村創業並帶領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的高校畢業生,經審核批准後其項目納入扶貧項目管理,享受扶貧貼息貸款等扶貧開發政策。符合農業補貼政策條件的,按規定落實政策扶持。到農業生産經營主體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享受就業培訓、繼續教育、項目申報、成果審定等政策,符合條件的可優先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三)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根據基層發展需要和財力狀況,編制政策和編制標準適當向基層機關事業單位傾斜,為適度擴大招聘高校畢業生創造條件。艱苦邊遠地區基層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高校畢業生可根據編制和崗位情況適當放寬學歷、專業等條件,降低開考比例,可設置一定數量的職位面向具有本市縣戶籍或在本市縣長期生活的高校畢業生。落實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按照國家部署建立基層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陞制度。落實高校畢業生赴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對到農村基層急需緊缺專業(行業)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同級財政可給予專項安家費。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發揮中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主渠道作用,支持和鼓勵中小微企業在化解過剩産能、京津冀協同發展、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轉移、産業轉型升級過程中,進一步開發有利於發揮高校畢業生特長的就業崗位。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政策,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和幫助中小微企業完善用工機制,規範用工行為,解除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的後顧之憂。中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為3年;可申請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按規定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可按規定給予企業定額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財政直管縣(市)確定。
(五)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創新創業。加快發展眾創空間,依託大學生創業園、大學科技園、農業科技園區、星創天地、創業孵化基地等,為高校畢業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專業化的創新創業平臺。對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創業服務的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創辦、入駐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創業園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按規定認證批准後,自入駐之日起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房租物業水電費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各市、財政直管縣(市)制定。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初次創業並持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助5000元。發揮財政、信貸、創投以及社會公益等各類資金的作用,為高校畢業生創新創業提供多渠道資金支持。充分挖掘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潛力,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幫扶高校畢業生創新創業的作用。鼓勵高校畢業生在基層創辦小型微型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網絡創業。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創業的,自取得營業執照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收費,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支持高校畢業生以資金入股、技術參股等方式,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鼓勵其興辦家庭農場,對其中符合扶貧扶持政策、農業補貼政策條件的,按規定落實政策扶持。
(六)發揮高校畢業生基層項目的示範引領作用。繼續組織實施大學生村官、農村教師特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專門項目,把好入口,每年選派一批優秀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服務。規範項目組織管理,加強人員培養使用,強化日常監督考核,切實發揮項目示範引領作用。進一步加大基層服務項目統籌實施力度,促進項目間政策協調平衡。建立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工作生活補貼標準正常增長機制,完善社會保險、人員培訓等相關政策。每年安排不少於全省縣(市、區)及以下機關招錄公務員計劃的10%定向招錄基層服務項目期滿人員;省市事業單位每年要安排一定崗位定向招聘基層服務項目期滿人員。縣(市、區)事業單位有空編的,在本人願意、單位需要的前提下,可通過考核方式直接招聘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基層服務項目人員服務滿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可參加職稱評定。參加基層服務項目人員服務期滿(考核合格)3年內,在省內各類企業吸納就業、自主創業、落戶、升學、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等方面享受應屆高校畢業生同等政策待遇。
(七)鼓勵大學生參軍入伍。進一步完善高校學生參軍入伍優惠政策,高校畢業生在部隊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按有關規定享受在基層工作高校畢業生同等政策待遇。應徵地為河北省的大學生士兵,退役3年內,在省內各類企業吸納就業、自主創業、落戶、升學、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等方面享受應屆高校畢業生同等政策待遇。
三、完善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成長的政策措施
(八)加大教育培訓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層高校畢業生的多層次、多元化培訓和實訓體系,圍繞人力資源提升行動和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創新創業培訓等項目,大力開展高校畢業生教育培訓,不斷提升能力素質。按照缺什麼補什麼、幹什麼學什麼的原則,確定培訓對象、培訓內容,設定培訓課程,對高校畢業生進行精準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九)完善基層職稱評審制度。建立體現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才工作實際和特點的職稱評價標準,合理設置評定條件,長期在縣(市、區)及以下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對論文和科研成果不作為必備條件,主要評價其愛崗敬業、履職盡責、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工作年限等;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對長期在基層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作出重要貢獻的基層專業技術人才,可破格晉陞職稱等級。完善基層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定向評審、定向使用”制度,對基層申報職稱單獨分組、單獨評審。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職稱評審渠道,建立健全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職工參加職稱評定的工作機制。優化基層事業單位崗位設置,適當提高縣及以下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比例。
(十)在工資待遇上向基層傾斜。對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以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新錄用為公務員的,試用期工資直接按試用期滿工資確定,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的級別工資高定兩檔;招聘為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的,見習期工資直接按見習期滿工資確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兩級。對在縣以下基層事業單位從事農林科技工作的人員,轉正定級後浮動一級薪級工資,滿8年後轉為固定工資,並繼續浮動。落實對在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的工作補貼政策,向條件艱苦的邊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傾斜,補貼水準不低於月人均200元。落實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政策並及時足額發放。
(十一)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將在基層重點領域就業創業的優秀高校畢業生作為後備人才,實行導師制培養模式,由用人單位負責同志或業務帶頭人進行“一對一”傳幫帶,有條件的要安排到重要崗位上進行培養鍛鍊。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大對後備人才支持力度,為其在基層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級機關事業單位選拔幹部人才、同級單位崗位職務(等級)晉陞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應當將納入後備人才的優秀高校畢業生作為重點人選對象。國有企業要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激勵機制,大膽使用有基層生産和管理經驗的優秀高校畢業生。
四、暢通高校畢業生在基層的流動渠道
(十二)完善基層人才流動機制。加快覆蓋全省的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促進基層人才合理流動、有效配置。高校畢業生在我省基層就業的,可不受社保繳納年限、居住時限等條件限制,憑就業報到證和畢業證將戶口自願遷移到省內任意城鎮(國家政策有特殊限制的除外);檔案既可交工作所在地,也可交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保管。高校畢業生在不同地區、單位間流動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辦理相關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和接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縣以下基層機關事業單位定向招錄(聘)高校畢業生有最低服務年限的,在本單位服務滿2年後,可根據單位和個人實際在縣域間流動(國家有明確政策要求的除外)。
(十三)優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和公共服務平臺,健全基層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體系。簡化優化服務流程,推進“互聯網+”人力資源服務行動,完善畢業生就業網絡服務體系,實現畢業生就業手續全流程網上辦理,打造就近就地、隨到隨辦的畢業生就業服務平臺;引導和鼓勵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到基層開展服務,及時收集發佈基層人力資源供求信息,加大基層急需緊缺人才的宣傳推薦力度,加大區域性、專業性人力資源市場的交流合作,定期舉辦各類招聘活動,為在基層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跨地區、跨行業流動配置提供便利條件。
(十四)加大省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從基層吸納優秀高校畢業生的力度。在幹部人才選拔任用機制上,進一步強化基層工作經歷的政策導向,向在基層工作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傾斜。加大從基層機關遴選和招調公務員的力度,市級以上機關補充公務員,應安排80%比例從基層遴選或招調。事業單位管理類崗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時,省屬單位應安排不少於10%、市屬單位應安排不少於20%崗位公開招聘或招調有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五、加強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組織領導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各地要將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納入當地政府就業和人才工作總體規劃,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牽頭抓總職責,加強統籌協調;財政部門要將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就業專項資金和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統籌安排;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與,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建立定期督導機制,強化對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六)強化教育引導。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強化對在校大學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科學的就業觀和正確的成才觀,激發他們到基層就業創業的熱情,鼓勵他們主動到基層鍛鍊成才。加強輿論引導,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報道紮根基層、建功立業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典型,在全社會營造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光榮的良好氛圍。按規定對紮根基層、幹事創業、敬業奉獻、表現突出或作出重大貢獻的高校畢業生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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