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記者從邯鄲市公安交警支隊獲悉,根據《邯鄲市公安局關於開展電動四輪機動車治理的通告》(下稱《通告》),該支隊將加大力度,嚴格治理電動四輪機動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在通告有效期內(截至2017年底),對電動四輪機動車無牌上路、無證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扣一起,處罰一起”。
電動四輪機動車是指由電動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於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儲存裝置的汽車。《通告》明確界定:電動四輪機動車應當依法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取得合法機動車牌證。未取得合法牌證或者未列入國家工信部《機動車産品公告目錄》不能取得合法牌證的電動四輪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駕駛電動四輪機動車的人員,應當取得C1或C2駕駛證,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不得駕駛電動四輪機動車。
交警支隊還通報明確了相關罰則:無證駕駛電動四輪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95條第一款之規定,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第二類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暫扣機動車,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無牌電動四輪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一款、第90條,《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7條第一項之規定,按“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號牌”,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12分,暫扣機動車。(通訊員 韓波 記者 喬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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