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建立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2017-05-19 11:22:56  來源:石家莊日報  責編:董健雄

  原標題:我市建立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緊密協作嚴懲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5月16日,記者從市環保局獲悉,市環保局、公安局已聯合製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以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公眾健康。

  根據《工作機制》,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自作出移送決定後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交案件材料,並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

  公安機關對環保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涉嫌環境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

  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後,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辦理期間,不計入行政處罰期限。

  《工作機制》中明確,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製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測報告、檢驗報告、認定意見、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同時,《工作機制》中規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雙向案件諮詢制度。環保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明顯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開展初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相互依託“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110”報警服務平臺,建立完善接處警的快速響應和聯合調查機制,強化對打擊涉嫌環境犯罪的聯勤聯動。加強對重大案件的聯合督辦工作,適時對重大案件進行聯合掛牌督辦。(記者 靳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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