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婦女放假半天擬寫入河北地方立法

2017-05-25 11:00:42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石麗敏

  原標題:“三八”節婦女放假半天擬寫入河北省地方立法

  界定兒童年齡,確定“三八”維權周,規定婦女選舉權、被選舉權,保障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5月23日,《河北省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這部地方條例將推動解決我省婦女兒童權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兒童的界定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據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邊黎明介紹,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對兒童年齡尚沒有明確的界定。

  《條例(草案)》將兒童界定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長期青年發展規劃(2016—2025年)》規定,青年的年齡範圍是14~35周歲。二是現行刑法將14周歲作為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界限,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規條例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也都有從輕處理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將“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認定為拐騙兒童罪。

  此外,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社會認知能力相對較弱,在身心發育、行為方式和生活環境等方面,需要特殊關注,加大保護力度。

  “三八”維權周

  3月8日所在周 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宣傳周

  《條例(草案)》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權利。

  婦聯對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求助婦女,應當依法依章程提供幫助。

  《條例(草案)》擬定每年3月8日所在的周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宣傳周,婦聯以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每年3月8日國際勞動婦女節,婦女放假半天。

  平等就業權

  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

  《條例(草案)》規定,在經濟權益方面提出,要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工資福利等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益。

  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應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雇用兒童。

  經監護人同意,兒童可以適當參加符合兒童特點的活動,但是不得影響兒童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並將企業遵守女性就業和特殊保護政策的情況納入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徵信系統。

  土地權益保護

  不得以離婚喪偶等原因侵害婦女土地等權益

  《條例(草案)》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益,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結婚後戶口仍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後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

  符合生育規定且戶口與婦女在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享有前款規定的各項權益。

  文化教育權益

  適齡兒童免試進入小學、初中

  在兒童教育方面,《條例(草案)》規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幼兒園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兒童接受完整的幼兒教育和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免試進入小學、初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小學、初中不得採取各種形式的考試、考核、測試選拔適齡兒童入學,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各種培訓班選拔適齡兒童入學,不得以各類競賽證書或者考級證明作為招生入學依據。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應當與當地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相同;必要時,其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提高。

  保護學校周邊環境

  制止校門口一百米範圍內擺攤設點經商

  《條例(草案)》規定,學校和幼兒園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兒童收費和攤派費用,不得以任何藉口向兒童集資、借款、索要財物,不得收受兒童贈送的財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兒童推銷商品,不得以罰款手段處罰兒童。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止在學校、幼兒園門口一百米範圍內擺攤設點經商,發出超標準噪音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影響學校、幼兒園環境衛生的行為。

  此外,邊黎明介紹説,為保護兒童的健康成長和人身財産安全,《條例(草案)》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建立防治學生欺淩和暴力工作制度機制,學校和家長髮現欺淩和暴力行為的處置方式,以及對受害及知情兒童身心安全和個人隱私的保護等內容。

  《條例(草案)》規定,禁止學生實施欺淩和暴力行為,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等機制,防範和制止針對兒童的校園欺淩和暴力行為。

  性騷擾

  受害婦女可向公共場所管理者求助

  《條例(草案)》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內針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公共服務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在公共服務場所發生性騷擾時,受害婦女有權向公共服務場所的管理者或經營者求助,公共服務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保護受害婦女,保存相關證據,並向公安機關報警。

  此外,《條例(草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和細化。比如,規定建立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工作協調機制,有關部門可以依規程及時處置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將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需要提供臨時庇護的人員範圍,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擴展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兒童;要求公安機關把家庭暴力案件作為單獨的糾紛類別進行記載和處置,有利於公安機關在接處警、法醫鑒定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動等方面更有針對性等。(記者 楊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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