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擬將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定性為欺詐

2017-05-26 10:22:43  來源:河北新聞網  責編:石麗敏

  在計量器具上動手腳缺斤短兩、虛假宣傳産品功效引誘他人購買、銷售商品以次充好等行為,將來可能被認定為欺詐。首次提交會議審議的《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經營者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等7種情形屬於欺詐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予以處罰。

  這7種情形是: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仲介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採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

  實際生活中,消費爭議有時涉及對合同、店堂告示、廣告具體含義的理解。條例草案規定,經營者以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廣告等方式作出承諾的,應當作為解決消費爭議的依據,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條例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協會職能,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記者 周遠 尹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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