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東陵被盜系列案詳情披露 法院一審判決各被告人14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7-07-25 10:00:30  來源:法制網  責編:董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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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李曉軍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清東陵被盜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梁成剛犯非法拘禁罪、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零9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趙某某等3人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到14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到10萬元;被告人許慶波等5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到13年不等,並各處罰金5萬元;毛某等4人犯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判處高某、趙某有期徒刑兩年,楊某、毛某免予刑事處罰。

  2015年10月,位於唐山遵化市的清東陵內景妃園寢溫僖貴妃墓被盜挖,多件珍貴文物被盜。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後,被盜文物被追回。國家文物局就此事約談了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政府及清東陵管委會,引發輿論極大關注。

  2015年11月,8名犯罪嫌疑人落網,檢察機關於2016年7月對該8人提起公訴。2016年10月,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梁成剛投案,檢察機關於2017年3月對其提起公訴。2016年12月,清東陵文物管理處景惠陵管區原區長毛某、清東陵文管處保衛科原科長楊某、景惠管區景妃陵原警衛高某和趙某,被檢察機關以犯玩忽職守罪提起公訴。

  組團盜墓狂挖十多天

  1987年出生的被告人梁成剛在天津薊縣居住,2015年10月,他與許慶波、趙某某等人密謀到遵化市清東陵保護區盜掘古墓,併為此多次到清東陵保護區進行踩點尋找目標。經多次踩點,確定準備盜掘清東陵景陵妃園寢內的溫僖貴妃墓。

  梁成剛與趙某某、王某某、代某某組成盜墓團夥,在摸清安保人員進出陵園的時間點和行動規律後,帶著鐵鍬、電線、對講機等工具爬墻進入陵區,每天晚上挖掘盜洞。他們還引來園寢西面附近農業灌溉電力,用棉被罩在外層消音,利用電動切割工具在地面打了1米多深的洞,然後將盜洞橫向通往地宮。

  據幾名被告人供述,盜墓期間,由代某某負責放哨,看著巡邏的警衛每3個小時通知一下;梁成剛等3人負責挖土,將挖掘出來的土用尼龍袋裝起來,倒進陵區內一水井內。每天從晚上七八點幹到淩晨3點收工。挖了四五天后墓室打通,盜洞中出現水,他們又買來兩個水泵抽水。抽了六七天水後,幾人下到墓室中盜取多件文物。2015年10月31日淩晨,巡邏警衛發現盜墓行為,梁成剛等人逃離。整個過程持續了10天左右。

  判決書顯示,梁成剛等人從溫僖貴妃墓中共盜掘出累絲金冠1件、各式金釵8件、累絲嵌寶石花卉紋釵兩件、累絲龍首珍珠耳墜3件等文物共30多件。經鑒定,其中累絲金冠等25件文物年代為清康熙,屬三級文物,且均為珍貴文物。這些文物目前均已發還給清東陵文物管理處。

  案發後,遵化市公安局現場勘驗時發現被告人作案時使用了水泵兩台、輸水管兩部、自製鐵梯1個、電纜1部、水靴兩雙、逃生面具兩個等大量工具。2015年11月,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代某某被抓獲。被告人梁成剛被警方上網追逃,2016年10月,其主動到天津市公安局薊縣分局刑偵大隊投案。

  此外,作案時,梁成剛還處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審期。2015年5月,因為銀元買賣糾紛,梁成剛與他人將被害人吳某非法拘禁在一處水窖內。2015年6月,梁成剛被天津市公安局薊縣分局決定取保候審。最終,法院認定梁成剛在非法拘禁、非法盜掘古墓葬犯罪中均係主犯,但存在自首和主動上繳所盜文物的情節,對其依法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零9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各懷鬼胎“黑吃黑”

  2015年10月31日淩晨,清東陵安保人員發現盜墓行為,梁成剛等人從墓室中盜取文物後分頭逃離,幾人到集合點時卻發現,所開車輛的車胎被扎了。原來,與梁成剛一起到清東陵踩點卻沒有參與盜墓的許慶波,策劃了一場“黑吃黑”。

  當年10月中旬,被告人許慶波經代某某介紹與梁成剛認識,但與梁成剛因盜掘時間問題發生矛盾,許慶波並未一同去盜掘古墓,而是想著等梁成剛盜成之後“黑一筆”。隨後,許慶波找到被告人王立華、趙安、楊澤民、馬鐵強4人。就在梁成剛等人盜挖溫僖貴妃墓時,許慶波幾人多次到清東陵蹲守觀察其盜掘進展,準備待梁成剛等人盜掘成功後將其盜掘的東西搶走。

  2015年10月31日淩晨,許慶波等人再次來到清東陵,途中看到梁成剛等人的車,隨即用匕首扎胎。到達清東陵後,許慶波、王立華在車上等候,趙安、楊澤民、馬鐵強前去搶劫。此時,梁成剛等人將貴妃墓中物品盜掘出來後,被安保人員發現正在逃離,正在順著墻邊的梯子下來時,與蹲守的另一夥人“遭遇”,楊澤民等人打開手電筒並高喊“站住”。受到驚嚇的盜墓賊扔下一個塑膠袋後拔腿就跑。該塑膠袋中裝有一部分所盜文物。

  值得一提的是,許慶波組織的“搶劫團夥”內部也各懷鬼胎。拿到梁成剛等人扔下的文物後,趙安等人並不想全部交出去,於是將其中一部分埋了起來,把剩下的文物交給許慶波和王立華。事後,3人返回將埋藏的文物取了回來。經查,被搶走的文物有累絲金冠、累絲嵌寶石花卉紋釵等18件。

  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許慶波、王立華、楊澤民、趙安、馬鐵強被公安機關抓獲。遵化市法院審理認為,上述幾人明知是他人盜掘古墓葬犯罪所得的保護文物,而利用特定的環境進行脅迫強行搶走,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判處許慶波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其餘幾人分別獲刑11年到13年,各處罰金5萬元。

  警衛巡邏點到輒止

  2015年10月清東陵發生被盜案件後,2016年5月,清東陵再次被盜,昭西陵內一漢白玉材質的柱頭被盜走。2016年7月,國家文物局再次約談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政府及清東陵管委會,指出當地政府和部門責任追究不到位,敷衍了事、避重就輕,未從體制機制上查找問題,厘清責任,健全機構,充實人員,建立完善的安全責任體系。之後,遵化市對負直接責任的清東陵博物館負責人李雪松、清東陵文物管理處保衛科科長楊某等人給予了黨紀和行政處分。

  追責並未終止。針對溫僖貴妃墓被盜一案,2016年8月,已經受到處分的清東陵文管處保衛科科長楊某,以及清東陵文管處景惠陵管區區長毛某、景惠管區景妃陵警衛高某和趙某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犯玩忽職守罪刑事拘留,並於2016年底提起公訴。檢方指控4人對文物安全保衛工作重視程度不高,措施不得力,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致使盜墓行為未被及時發現,文物被盜。

  庭審中,毛某辯稱,其作為管區領導在人員管理上也有不細緻、不到位的地方,但溫僖貴妃墓被盜,主要原因是清東陵文管處管理體制存在問題,安保巡防制度不科學、人員力量薄弱、技防沒有所致,其沒有人員安排、調動的權力,沒有財權,不應承擔責任。毛某表示,景妃園寢在被盜期間,文管處只安排兩名警衛人員,每人24小時輪換制,沒有按國家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執行,沒有技術設施和設備,沒有犬防。

  楊某同樣認為自己無罪。他當庭表示,溫僖貴妃墓被盜是由於防範措施不到位、經費投入不足導致,值班警衛只兩人24小時輪班,給盜墓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案發前他多次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完善相關制度,增加警衛人員巡更次數的建議被領導採納,但其建議增加技防設施、增加警衛數量,因資金等原因未被採納。

  警衛高某和趙某均表示自己在值班過程中認真履行職責,發生盜竊是因為值班人少,沒有照明設備和安保設備,發生被盜不是個人原因。並且,發現盜竊人員行為的是趙某,説明他在巡查中認真履行職責。

  事實上,在長達10多天的盜掘過程中,盜洞口距離最近的安保人員巡更點直線距離只有13米。景妃陵的巡更路線設有12個觸點,警衛巡查棒與巡點接觸形成的電子數據顯示,從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的巡更記錄上看,警衛人員每次都是10來分鐘就把12個巡點巡完。多名證人指出,景妃園寢巡更計劃是一天8次、每次巡查1小時,如果只用10分鐘左右巡完,肯定是沒有認真巡邏,就是只接觸巡點了。

  盜墓的趙某某等人的説法也證實了這一點。他們出具證言表示,他們在盜挖時能看到警衛巡邏的情況,警衛巡邏墓區一次最多10分鐘,刷完觸點就走,也不四處看看。距離倒土的井邊幾米就有一個觸點,井沿上有倒土時散落的土渣,挖的洞口雖然經過掩飾,但和別處明顯不一樣,如果仔細巡邏的話就能發現。

  遵化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趙某身為清東陵景惠陵管區景妃陵警衛,在巡更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損毀,後果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被告人毛某、楊某的行為亦屬於不正確履行職責,均應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檢察機關相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罪名不當。

  法院一審判決,高某、趙某犯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因毛某、楊某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了一定的職責,對溫僖貴妃墓被損毀負管理責任,可對二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目前,經過整改,清東陵已經完善了景惠陵管區的照明、攝像監控等安防措施;警衛由原來的兩人增加到8人,實施雙人8小時工作制;增加兩隻犬,併為警衛人員配備了相關設備。“如果被盜前採取這些措施的話,被盜事件就有可能不會發生。”被告人楊某在法庭上説。

  一審宣判後,上述案件的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二審尚未開始審理。(記者 周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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