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55部門分領248項環保責任 我省出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定
9月4日,記者從河北省環保廳獲悉,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近日印發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規定》),並在此基礎上,把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省政府相關部門責任進一步細化,編制了《河北省政府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以下簡稱《責任清單》)。《責任規定》明確了黨委及其有關部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中直駐冀單位、金融機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55個部門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責任條款共計248項。《責任規定》將全要素、全過程的環保責任悉數分解到了具體部門,防止出現責任真空。
劃清權責 避免責任盲區
記者從《責任規定》中看到,環保部門負有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方針、政策等15項責任,發展和改革部門負有牽頭擬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體系並開展評價考核等10項責任,公安部門負有偵辦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等8項責任。這是目前我國已出臺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規定中,涉及部門最多、範圍最廣,職責劃分最細的一份《責任規定》。與已經出臺相關文件的省份相比,河北省責任主體突出或增加了審判、檢察機關的環保工作職責,“這些規定將推動河北省加快構建環境保護治理體系,推動依法行政、依法治污,加快環境品質改善。”
在全面分解責任的同時,河北省還對擔負主要環保責任的部門進一步劃清了權力和責任,在《責任清單》中,詳細列出了省政府26個相關部門的151項監管職責,避免出現“九龍治水”和責任盲區。
“誰決策、誰負責” 實行終身追究
《責任規定》提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體系及問責制度,實行終身追責。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標或發生環境污染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並在評優評先中實行“一票否決”。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約談下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依法實施區域限批;對發生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等案件的地區,應實施掛牌督辦。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巡查駐點結合 完善“督政”體制
責任清單要管用,關鍵是抓好責任的落實和督導,按照巡查、駐點相結合的方式,河北省正逐步建立起“督政”的體制機制。
2016年初,河北省在全國率先制定並出臺了《河北省環境保護督察實施方案(試行)》,明確兩年對轄區的城市督察一遍,如今已提前完成這一目標。河北省還結合省以下環保垂管改革,建立起了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跨區域設置6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駐市開展環境監察工作。(記者 馬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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