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對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等情況進行了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中使用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
在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披露
《條例(草案)》規定,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類型企業事業單位等歸集的市場信用信息屬於個人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約定用途,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歸集,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
禁止歸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歸集的其他個人信息。除明確告知信用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産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不得歸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産的信息和納稅額的信息。
就信用信息的披露,《條例(草案)》明確,公共信用信息通過依法公開、政務共享、授權查詢的方式在社會信用信息平臺進行披露。
公共信用信息屬於依法公開的,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互聯網、報刊、電視等方式發佈;屬於政務共享、授權查詢的,應當依法通過提供複製件、安排查閱等適當形式提供。
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並公佈服務規範,設立信用信息查詢窗口,為社會無償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行政管理中要使用信用信息
在信用信息的使用上,《條例(草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多部門、跨地區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合獎懲機制,加強對守信主體的激勵、獎勵和對失信主體的約束、懲戒,促進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信用資源優化配置。
鼓勵市場主體根據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主體採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對失信主體採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有關部門應當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資質認定、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評先評優、公共資源交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融資項目審批、政府性資金安排、招商引資、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
鼓勵信用主體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企業治理、行業管理、社會公益等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防範交易風險。(記者 楊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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