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條例草案進入三審
社會信用信息內容需進一步明確
9月25日,會議對提交會議三次審議的《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與會人員普遍表示,在多次審議討論、意見徵求基礎上加以修改完善的條例草案已漸趨成熟。
此次分組討論中,圍繞社會信用信息內容、信息歸集、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及聯合懲戒機制等焦點問題的討論較為集中。
信息內容待明確
調整的範圍由公共信用信息擴大到社會信用信息,是此次條例草案作出的一項重大修改。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作出這樣的修改很有必要,但仍存在社會信用信息內容界定不明確的問題。
“立法重在管用,操作性要強。”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應當明確哪些信息應該歸集、整理、披露、公佈、使用、限制、撤出等。列席會議的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周英也認為,需要進一步明確公佈信息的內容、部門和具體職責,比如發佈什麼信息由誰定、誰來監測、誰來監督等。
信息歸集存爭議
條例草案規定,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以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作為關聯匹配信用信息的唯一標識。
對此,列席會議的省人大代表侯永利認為,身份證並不具有信息功能,且當前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已製作社保卡,並建立了一個誠信信息系統。她建議,信息歸集可使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已經建立的誠信信息系統,這方面可借鑒國外IC卡信息建設,以避免資源浪費。
部分表述需規範
一些表述也在分組審議中得到了較多討論。
有的委員認為,條例草案中規定的“鼓勵社會公眾守信自律”等內容,屬於倡導性內容,不宜使用,建議改為“社會公眾應當守信自律”。邵立淼委員認為,“未經同意違法歸集自然人信用信息”説法不太準確,建議改為“違法違規歸集信用信息”。
條例草案規定,鼓勵各級國家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息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機制,實現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的共同應用。
周英認為,信用體系建設不僅僅是一個省的事情,隨著人員流動、企業經濟活動等日益頻繁,信用體系建設的範圍應擴展到全國。他建議,應與各地信息主管部門建立互通共享及聯合懲戒機制,促進信用體系建設。(記者 周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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